一意兼職遭辭退
作者:馬永林 發布時間:2010-07-28 瀏覽次數:731
在外兼職,用人單位提出反對意見,拒不改正遭辭退。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裁定駁回原告劉某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
2009年9月份,原告劉某與如東縣某私立中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劉某任該校英語教師。2010年2月份,劉某又在如東縣一家培訓機構有償兼職英語教學工作,每周周末兩天去兼職單位工作。劉某兼職一事很快被其所在的私立學校知道了,該私立學校認為:學校對劉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額勞動報酬,他應當盡心盡力為學校工作。劉某每周周末兩天為其他單位提供兼職工作,必定會分散其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和精力。所在的私立學校遂向劉某發出一份通知,要求劉某自收到通知一個月內終止兼職工作,并向學校提交兼職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一個月后,劉某沒有向所在的私立學校提供相應證明,據此,
原告劉某認為,自己是在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從事兼職的,兼職并沒有影響到自己的教學工作,每月月考的成績可以證明;自己在培訓機構從事的兼職,仍是英語教學,與在被告處從事的工作可以相互促進;我國勞動法并未禁止兼職行為,自己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兼職并不違法。因此,被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道理的。
被告私立學校辯稱,作為本單位職工,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同時,勞動者的時間、精力、體力都是有限的,擔任兼職工作后對本職工作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在所難免。學校數次要求原告劉某辭去兼職,劉某拒不接受。所以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訂立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后,原告劉某又與某培訓機構建立勞動關系,對原告劉某的兼職行為,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辭掉,但至起訴之日,原告仍與某培訓機構存在勞動關系。法院認為,劉某從事兼職工作的行為是明確的,被告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劉某仍未解除與兼職單位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告適用“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規定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據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