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老人來法院起訴自己的女兒,要求法院判決其履行贍養義務,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女兒每月給付兩位老人各生活費240元,承擔醫療費用。

 

近日,如東法院受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原告薛奔馳、方同發訴稱,原告方同發與被告方建梅是親生父女關系,原告薛奔馳與被告方建梅是繼父女關系,自1969年二原告結婚以來開始共同撫養教育只有六歲的被告至其成家立業,現原告已年老,體弱多病,喪失勞動能力,故要被告承擔贍養義務。被告方建梅認為二原告從小對被告不好,造成原告與被告之間關系一直不好,現在自己家庭經濟條件不好,況且原告薛奔馳也不是自己的親生父親不應該承擔他的贍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方同發與被告是親生母女關系原告薛奔馳與被告方建梅是繼父女關系,二原告因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現被告已經成年,并已經結婚。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之義務,有贍養能力的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這一法定義務。被告方同發作為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應該履行其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原告薛奔馳與方同發共同撫養、教育被告方建梅成人,故被告以原告薛奔馳不是自己的親生父親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故如東縣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決,判決后上訴期內方建梅沒有在上訴,上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