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本應是正常不過的事了,劉某(男)與周某這對結婚多年的夫妻在一次爭吵后,因周某拒絕回家,劉某便在周某上班的路上等她,要求周某回家未果后便用石塊將劉某打傷。近日,鹽都法院依法審結了該案。

 

周某與劉某原系夫妻。2010213日中午,劉某要求周某回家,遭周某拒絕,雙方遂發生爭吵,劉某將周某拖至路邊,用石塊擊打其面部及頭部,致使周某頭皮撕裂,牙齒斷裂多顆。后周某被送至醫院進行治療,共花去醫療費5905.38。同年4月,周某向本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同年921日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后周某要求李某賠償未果,遂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周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遇事時未能冷靜處理,采取暴力手段,致使周某受傷,對此應負賠償責任。劉某辯稱該賠償之債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中予以剔除,因法院在判決雙方離婚時已對雙方的財產進行了分割,而對劉某造成周某損害賠償未作處理,故應由劉某在其應得的財產部分中對周某進行賠償,對劉某的這一辯稱理由,不予采納。根據周某的傷情,參照法醫學鑒定書,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原告周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合計20193.3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