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過花甲的老嫗,為了掙幾個小錢,在老板明確辭退情況下,仍單方堅持上崗,并在采摘蘑菇中不慎摔成9級傷殘。近日,隨著執行款的移交,這起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落下帷幕。

  老嫗蘑菇架上摔殘

  本案原告黃某出身于1945年,身子骨一直比較硬朗。然而,63歲時,一場災難卻突然間降臨到她頭上。本案被告王某、盧某、彭某系海安縣(與姜堰相鄰)人,三人合伙在黃某所在的村興辦了食用菌場(以下簡稱菌場)。2007年10月30日凌晨,黃某在菌場采摘蘑菇過程中,不慎從蘑菇架上滑跌到地面受傷。

  黃某受傷后,即被他人送往姜堰市中醫院治療。2007年12月4日,黃某出院,花費醫療費21773.72元(此款均為王某等人墊付)。事故發生后,經司法鑒定部門對黃某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評定為九級傷殘。

  是否辭退引發激辯

  黃某出院后,由于各方當事人對關系性質及是否存在雇傭爭議很大,未能對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引發訴訟。

  原告黃某訴稱,王某、盧某、彭某等三被告雇傭我在其經營的菌場采蘑菇。2007年10月30日凌晨,我在工作過程中不慎跌倒受傷,并構成九級傷殘。事故給我造成各類費用49283.8元,現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我全部損失。

  被告王某、盧某、彭某辯稱,事發前,因黃某年紀較大,不能很好地完成工作,我們已經要求其不要再來了。事發這一天早晨,她怎么來的我們均不清楚。她受傷后,我們已經墊付了21783元。另外,黃某主張的部分權利超過訴訟時效,超過時效部分的權利主張不應當得到支持。綜上,我們與黃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其受傷我們不應當承擔責任。對于已經墊付的21783元,要求原告予以返還。

  但黃某堅稱自己被辭退一說不存在。

  盡管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但隨著證人逐一出庭,并當庭作證,案情逐漸浮出水面。庭審中,進一步查明,出事當天,黃蘭英領到了采菇燈。

  強行上崗被判擔責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彭某、盧某合伙舉辦食用菌場過程中,因需要人工采蘑菇而雇傭工人,黃某因此去菌菇場采蘑菇,在采菇時跌倒受傷,作為雇主的王某、彭某、盧某應承擔責任。

  雖然在黃某出事前,老板曾明確要求其不要再來采蘑菇,但因蘑菇場的管理采取開放式管理,在黃某再次來采蘑菇過程中合伙人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黃某,而且黃某輕易就領取了采蘑菇所用的燈具,故黃某與王某、盧某、彭某等人之間的雇傭關系并未有效解除,雙方之間仍然客觀上存在雇傭關系。但黃某明知對方已經拒絕其去采蘑菇的情況下仍然去蘑菇場,且因其年齡及體力等因素造成自己跌倒受傷,其本人也有較大責任,應當減輕雇主賠償責任,據此確定黃某與王某等三人之間的民事責任比例為4:6。遂依法判決被告王某、彭某、盧某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二次手術費等合計32315.27元(含已支付部分)。

  一審判決后,黃某不服,提起上訴。

  黃某上訴稱,本案性質系特殊侵權,本人無過錯,應當由雇主承擔全部責任。王某、彭某、盧某辯稱,原告本身過錯十分明顯,原審確定的比例正確。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黃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雇主對雇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受傷承擔過錯責任成為一種趨勢,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律規則過程中,應當兼顧侵權責任法新規定。對于侵權行為,法律上主要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兩種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即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的(故意或過失),才成立侵權責任。受害人有過錯的,包括一般過失都應分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主觀上對于侵權行為沒有過錯,也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通常情況下,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構成免責事由,而受害人一般過失不減輕侵權人賠償。侵權責任法出臺后,雇員履職中自我受傷正由無過錯責任轉向過錯責任。

  雇員不符合用工要求卻強行上崗,又造成自我受傷的,將其過失向重大過失傾斜,有利于經濟發展大局。長期以來,我國不少地區存在“地主”心態,即只要有人在我處辦企業,企業主就要讓當地人三分。本來依法享有自主用工權的企業主有時也作不了主,為了求太平,甚至對不符合用工標準的當地人強行上崗,只能睜一眼閉一眼。否則,當地人就可能想盡各種無厘頭理由,阻撓、破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比如本案原告被口頭辭退后還能順利領到采菇燈的情況,不排除老板求太平下的“內懼”所致。此種情況,如果雇員受傷還判雇主承擔全責,顯然是對社會道德正義底線的踐踏,不利于正常的招商引資,不利于經濟持久發展大局,也不符合侵權責任法展示的立法宗旨。

  因此,本案判決原告黃某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責任,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