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是被告某機械公司的員工在20118月一天,林某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外出,發生了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肇事方負全部,林某無責。后該事故雙方經訴訟,肇事方賠償了林某因該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嗣后林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被認定為工傷。被告以原告已經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而拒絕了林某的工傷賠償要求,無奈之下,林某又將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已構成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雖然原告已經從交通事故中獲得賠償,但是這也不能免除或減輕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能以原告林某已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而拒絕工傷保險賠償。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對被告的工傷保險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