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分析房地產糾紛案件迅速增加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民一庭 發布時間:2010-07-27 瀏覽次數:1142
自國務院
目前,因新政引起的房地產糾紛案件高發主要涉及三種類型:一是房屋買賣違約糾紛增多,這類是因為二套房貸新政后,一些買房人因付不起首付或者承擔不起1.1倍利率而毀約以及有些買房人可能認為房價會下降而毀約。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增加,由于房屋買賣不景氣,將會間接導致對房地產開發的影響,從而會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大量產生。三是金融借款合同增多,由于房屋銷售困難,一些開發商因資金回籠速度減緩,出現無力支付銀行貸款的情況,由此導致經濟糾紛。房地產糾紛涉及法律關系復雜,知識眾多,專業技術性較強,因此對審判人員素質要求較高,同時,房地產糾紛往往涉及利益較大,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加之群體訴訟時有發生,因此導致處理難度加大。
對于上述問題,溧水法院建議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是建立重大、群體案件報告機制。法院要對因“新政”引發的房地產等群體性糾紛,定期專報,重大案件隨時報告,并加大法院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反映審判實踐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靠社會力量、依靠“合力”解決問題,確保反映在司法領域的經濟社會問題得到及時、有效、有序地解決。
二是組織法官加強對“新政”的學習。樹立大局意識,積極開展相應的調研工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審判部門在處理案件時,應充分考慮政策精神、交易習慣以及社會效果,集中訴訟、統一做思想工作,避免同案不同判、群體上訪等問題。
三是建立法院提前介入模式。群體性糾紛是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部分房地產糾紛中尤其突出。要加強基層組織的協調力度,積極構建法院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機制,基層組織一旦發現有群體性糾紛出現的苗頭時,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法院及政府相關部門,法院可以通過訴前調解等方式適當提前介入,為矛盾雙方提供專業化的法律服務。
四是有的放矢促調解。房地產糾紛往往標的較大,因此矛盾尖銳。在房地產案件處理中,在嚴格依法辦事的基礎上積極做好利益平衡工作,力爭做到案結事了,在依法辦事的基礎上,也應當注意平衡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區分不同情況,從而使糾紛能夠真正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