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方兵對被告方軍房屋享有的居住權。

 

方軍、方兵系父子關系。19989月,方軍一家三口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建二層樓房一幢。200767日,方兵的母親與方軍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其中雙方對共同財產中兩層樓房一幢約定歸方軍所有。事后,方軍拒絕方兵入住。

 

法院審理認為:財產所有人對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原、被告間雖為父子關系,但原告目前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對其已無法定撫育義務,亦即被告已無法定的為原告提供基本生活的義務。19989月,原告的父母申請建房時,原告雖是申請人之一,但申請建房只是得到國家許可的建房面積,原告未對爭議房屋出資,不是財產共有權人,故不能就訟爭房屋主張權利。遂作出以上判決。(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