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過世兄弟相爭承包經營權 法院依法判決止紛爭
作者:郭志俊 劉敢德 發布時間:2010-07-26 瀏覽次數:751
原、被告系嫡親兄弟,父母相繼病故,2008年10月,被告強行將原屬家庭共有的4.1畝土地經營權歸為己有。由于村干部多次調解無效,故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其已取得的2.1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被告系嫡親弟兄,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射陽縣特庸鎮全港村村民袁×戶(袁×、胡某夫婦系原、被告的父母親)共取得4.1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袁×夫婦去世后,2001年土地復量時,特庸鎮全港村委會將該4.1畝土地登記在原、被告的弟弟袁××名下。2009年3月,袁××去世。同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射陽縣特庸鎮全港村委會在原、被告的父母袁×、胡某夫婦及原、被告的弟弟袁××相繼去世后,有權決定將該4.1畝土地收回并重新進行分配,故原告在射陽縣特庸鎮全港村委會作出分配決定后即取得本案訴爭的2.1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土地,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在父母及弟弟死后,其即應該取得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被告袁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袁某土地2.1畝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