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嫡親兄弟,父母相繼病故,200810月,被告強行將原屬家庭共有的4.1畝土地經營權歸為己有。由于村干部多次調解無效,故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其已取得的2.1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被告系嫡親弟兄,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射陽縣特庸鎮全港村村民袁×戶(袁×、胡某夫婦系原、被告的父母親)共取得4.1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袁×夫婦去世后,2001年土地復量時,特庸鎮全港村委會將該4.1畝土地登記在原、被告的弟弟袁××名下。20093月,袁××去世。同年818,射陽縣特庸鎮全港村委會經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將位于袁××門前溝南劃出1.5畝桑園(東至韓某桑園,西至袁××桑園,南至韓某屋后小港);另一處吳某門口(北至陳某和承包地,東至吳某承包地,西至周某承包地,南至袁××承包地)劃給0.6畝,合計2.1畝給原告種植。并要求被告在接到集體研究決定的通知后10日內主動交還土地。村干部將通知送達被告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仍繼續種植該2.1畝土地。

 

法院審理后認為,射陽縣特庸鎮全港村委會在原、被告的父母袁×、胡某夫婦及原、被告的弟弟袁××相繼去世后,有權決定將該4.1畝土地收回并重新進行分配,故原告在射陽縣特庸鎮全港村委會作出分配決定后即取得本案訴爭的2.1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土地,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在父母及弟弟死后,其即應該取得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被告袁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袁某土地2.1畝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