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已有近二十年,夫妻婚初關系較好,但不幸的是丈夫被診斷左腿骨癌,巨大的醫療費用使原本幸福的家庭不再充分笑容,夫妻也因生活瑣事以及治療費用發生矛盾。妻子遂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萍與丈夫坤于1992年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 1993年11月22生一女孩,于1993年12月30補辦結婚證。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女兒的出生更為家庭帶來了無盡的歡笑,但不幸的是2003年丈夫被診斷為左腿骨癌,并于當年126日對左腿大腿以下做了切除手術,致左腿殘疾,原本為家庭的頂梁柱,一下成了殘疾人,成了家庭的負擔,為了生活開資以及丈夫的治療夫妻發生矛盾,妻子一氣之下于2006年離家與丈夫分居生活,并于200965具狀訴至本院,要求與丈夫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且生有一女孩,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幸福家庭。特別是在被告因病致殘后,原、被告雙方更應互相理解、互相體諒。至于在生活過程中意見有分歧、偶爾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屬于正?,F象,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溝通,增加理解和信任,還是能夠共建幸福家庭的。為維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遂作出駁回原告萍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