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叔侄大大出手,在糾纏過程中,致叔叔受傷造成損失,叔叔向侄兒索要賠償未果,遂將侄兒告法庭,叔侄對簿公堂。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叔侄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胡某與小龍系叔侄關系,雙方又是近鄰。20095月上旬,因小龍及其父母外出打工,胡某經小龍祖父母(與小龍相鄰居住)同意,將準備澆筑自家場地的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在小龍家門口場地上臨時堆放兩天。后因天氣陰雨不便施工,堆放的建材未能如期使用。2009514日下午小龍回家時,發現叔叔堆放的建材妨礙其正常通行,遂要求叔叔將其清理,并將覆蓋水泥的塑料薄膜揭去,隨即雙方發生爭吵,繼而相互糾纏。在此過程中,侄兒致叔叔受傷。事后,經醫院共用去醫藥費6433.25元,交通費150元。后叔叔向侄兒索要賠償未果,遂將侄兒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既系親戚,又是近鄰,理應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共建良好的鄰里關系。被告在發現自家門前通道堵塞時,未能采用正確方法鈍化矛盾、平息紛爭,造成了糾紛的進一步升級,且在相互糾纏過程中致原告受傷,侵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被告應對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在被告家門前堆放建筑材料,雖經被告祖父母同意,后因天氣原因未能如期騰清場地,但客觀上妨礙了被告的正常通行,給其生活帶來了不便,原告未能在發生糾紛時與被告及其父母溝通并及時清理通道,對糾紛的發生和矛盾的加劇亦負有一定責任,故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賠償的部分費用偏高,經核定,原告的損失費用為:醫藥費6433.25元,二次手術取內固定醫療費3000元,含二次手術取內固定在內的誤工費2668元、護理費840元、營養費337.5元、交通費150元,合計13428.75元,被告承擔70%為9400.13元。遂作出被告小龍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400.13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