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兒媳討要公婆財產被駁
作者:陸芳芳 發布時間:2010-07-26 瀏覽次數:709
小夫妻離婚后,女方要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包括公婆存款及房屋拆遷款。多次協商不成后,女方將公婆一齊告上法庭。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
付強與何麗于1998年登記結婚,因家庭瑣事、性格不合等諸多原因,付強于2010年1月向南長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兩人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在何麗名下的股票、基金以及金銀首飾均歸何麗所有。然而2010年4月,何麗一紙訴狀將公公付偉、婆婆夏云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家庭財產。
何麗訴稱,結婚后一直與公婆住在一起,期間家庭財產均由公婆管理。家庭共同財產包括房屋拆遷補償款65萬元和公婆名下的存款約27萬元,共計92萬元。何麗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財產35萬元。公公付偉和婆婆夏云妹辯稱,與何麗不存在家庭共同財產,拆遷房屬付偉所有,他們名下的存款更與何麗無關,因此要求法院駁回何麗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拆遷房原是以付偉名義承租的公房,2000年付偉參加房改售房,取得該公房的所有權。2007年該公房遇拆遷,補償金額為65萬元。在拆遷前,何麗與公公婆婆一直居住在該房內。
審理中,何麗提出曾支取個人住房公積金8萬元用于購買公房。而付偉和夏云妹提出該住房公積金是他們在拿到公房產權證后何麗才支取的;另外兒子的確有一段時間將開出租車的收入交給他們,但這是為了歸還購買出租車所欠債款,他們的家庭財產并未混同。
法院認為,拆遷房為付偉和夏云妹的財產,故房屋拆遷后的補償款應歸付偉和夏云妹所有。另外,何麗要求分割付偉和夏云妹名下27萬元的存款,因未提供證據證明而不予支持。綜上,法院駁回何麗的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