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有婚外情,妻子以此為由要求丈夫承擔婚姻過錯責任,請求損害賠償10萬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唐某、被告李某于1983年經人介紹相識,1986211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88115生一女孩李某。婚初雙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因家庭瑣事及被告在外發生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不睦。被告曾于200745訴訟離婚,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夫妻關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原告遂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要求被告承擔婚姻過錯責任,請求損害賠償10萬元。

 

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有:磚瓦結構主房三間(含圍墻),廚房二間,廁所一間,沙發一組,電視機一臺,床、書桌各兩張,衣櫥三只,桌子、凳子各一套。上述財產被告表示放棄。

 

法院經審理后院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婚后育有一女,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可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被告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中自己享有的份額,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關于原告主張的婚姻過錯賠償要求,雖然被告在庭審中承認有婚外情,但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被告和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符合婚姻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故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準予原告唐某與被告某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唐某所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