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取不義之財,三男子偽造身份證件,騙租投資公司和租賃公司轎車各一輛,并將所租車輛抵押給他人,致使所租車輛下落不明。近日, 徐州鼓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房某、張某、趙某五年、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1130,為使房某償還所欠趙某的債務,房某、張某、趙某經預謀后,先偽造內容虛假姓名為房某的身份證、駕駛證,后于當日16時許,由趙某在外等候,房某、張某來到本市下淀路一家投資管理咨詢服務公司,利用偽造的身份證、駕駛證騙租奇瑞牌“奇云”轎車一輛,并于當日17時許,將該車抵押于他人進行借款,后因車況問題被退回。2009123,房某、趙某再次將該車抵押他人得款17000元,該車現下落不明。經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42000元。20091219時許,房某、張某至本市鼓樓區下淀路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利用偽造的身份證、駕駛證故伎重演,再次騙租一輛現代牌“伊蘭特”轎車一輛,并于當日將該車抵押給他人,該車至今下落不明。經鑒定,該車價值48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房某、張某、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與投資公司、汽車租賃公司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偽造身份證件騙取對方信任,非法獲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三人系共同犯罪,本案中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預謀,積極參與合同詐騙,作用相當,無主從犯之分,均系主犯。鑒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