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的陪審天地寬-徐州賈汪法院人民陪審工作紀實
作者:仇慎齊 發布時間:2010-07-23 瀏覽次數:1221
徐州賈汪區法院認真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精神,密切聯系實際抓落實,深入推進人民陪審制度建設。五年來人民陪審員共參與案件審理、執行、涉訴信訪處理、司法鑒定等3087人次,陪審率連續四年居全市第一,人民陪審員有25人次被省、市、區法院評為優秀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工作被評為全市先進單位,賈汪法院兩次被評為全市優秀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的深入開展,緩解了賈汪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強化了案件的調解審判效果,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推動了賈汪法院工作的健康發展。賈汪區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的成功經驗多次被《法制日報》、《江蘇法制報》等媒體報道,在省高院《司法改革簡報》、市中院《政工簡報》以及全市法院總結審判經驗會上交流,被兄弟法院學習借鑒并取得了一定的推廣效果,走出了一條頗具特色的“賈汪陪審模式”。
一、列席審委會,解決“審而不議”關
邀請人民陪審員列席審判委員會是賈汪法院推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創新舉措之一。陪審權不僅包括審理權,而且包括裁判權。裁判權的完整行使,需要陪審員自始至終都要參與裁判結論形成的全過程。而陪審員參加法院審判委員會就自己審理的案件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是保障陪審權完整性的應有之意,并可以將民意、民智帶進審委會,促進案件辦理效果的法律公正性與社會實效性的有機統一。同時,陪審員參加法院審委會,也可以對裁判結論的形成方式等實施現場直觀的監督。為此,賈汪法院制定《關于進一步保障人民陪審員行使審判權利的實施辦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就自己審理的案件有權參與審判委員會的討論。五年來,人民陪審員共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53件,人民陪審員意見作為裁判觀點采用率83.57%。這一創新舉措,切實保障人民陪審員審判權的完整性,切實尊重了陪審員的人格尊嚴,并提升了陪審員的陪審尊榮感和陪審積極性。
二、參審率百分百,解決“無案可陪”關
王素華是賈汪法院優秀人民陪審員,獲得過省級優秀人民陪審員稱號,其也是參與案件陪審最多的人民陪審員之一。五年來,王素華共參與陪審各類案件近150件。“陪審當初,我也存在‘無案可陪、陪而不審’現象。主要是法律知識欠缺,把握不了審判長的庭審節奏。”王素華說,由于對庭審程序不熟悉,庭審時不能主動參與,合議時也不能大膽提出自己的意見。
當初,和王素華一道被賈汪法院選任任命走上陪審崗位的25位陪審員都有著同樣的困惑。一方面,法官邀請陪審員參審熱情不高;另一方面,陪審員陪審多流于形式。這兩方面原因制約著陪審員將面臨“無案可陪”的尷尬局面。
針對這一問題,賈汪法院制定了《關于適用普通程序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規定》,規定凡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除經院長批準的外,審判長(法官)均應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并要保證年度每個陪審員至少必須參與陪審各類案件一次,同時將法官邀請人民陪審員陪審情況作為其年終業績考核依據之一。
經過幾年的嘗試,這一規定成效凸現。五年來,25名陪審員陪審案件649件1038人次,陪審率逐年提升,2010年上半年已經達到97.2%,并且陪審員參審率近三年每年都達到了100%。在該院形成了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人民陪審制度。
三、參與執行、訴前調解、司法鑒定等,解決“職能單一”關
徐州賈汪法院在制定的《關于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保障人民陪審員行使審判權利的實施辦法》《關于選取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的實施意見》等文件中,規定人民陪審員除有權參與各類案件審理以外,有權參與重大執行案件的現場執行、裁決、涉執信訪的聽證和處理,并同時規定陪審員有權參與訴前調解、參與司法鑒定工作、參與涉訴信訪處理等。五年來,人民陪審員應邀參與執行工作86人次,在參與執行工作過程中,他們安撫申請人有親和力,查找被執行人下落、財產的渠道和辦法多,治“滑”、治“賴”能營造出輿論氛圍,收到了意想不到的參與效果。人民陪審員參與訴前調解150件次,參與涉訴信訪案件的聽證會、審理、說服教育工作等105件次,使舊存的30余件涉訴信訪、上訪案件得到圓滿解決。為避免司法鑒定工作的暗箱操作,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賈汪法院積極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鑒定工作,對通知當事人到場、搖號選取委托鑒定機構、現場拍賣等司法鑒定工作的各主要環節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鑒定23件,無一件進入重復鑒定程序。
四、嘗試“陪審團”方式,解決“模式單一”關
黃某與林某系妯娌關系,兩人因爭地邊發生吵鬧,加上丈夫不給自己撐腰,黃某一氣之下喝農藥自殺。事發后,黃某的四個子女將尸體抬到林某家,并將林某家的家具打砸一空,聲稱要在林某家辦喪事。黃某的四個子女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將林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0萬元。
針對黃某子女訴林某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來說,雖然黃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為與林某發生了爭吵,想不開,但侵權之訴的因果關系卻無法明確確定,要求法院判決賠償,法院極有可能會駁回。但黃某的四個子女認為黃某的死亡與林某的辱罵有直接關系,當中肯定有因果關系,況且人死了,肯定要賠錢,如果不賠,就“自己解決”。林某認為黃某自己想不開喝農藥自殺,死亡與自己無關,自己不該賠償。
由于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并考慮到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法院受理后制定了調解結案的策略。但由于雙方矛盾激化,各執一詞,法庭上劍拔弩張,加上林某娘家人的參與,承辦法官三次調解均告失敗。承辦法官經向院、庭長請示批準,決定啟動“陪審團”調解程序,人民陪審員王峰應邀作為主要調解人參與該案的調解工作。陪審員王峰,是黃某和林某隔壁村治保主任,經常處理村里的一些民事糾紛,熟知社情民意。他告訴法官此案要調解結案,必須考慮普通人的感受,而不能只講法律。承辦法官與陪審員王峰一同來到當事人所在村,王峰對雙方當事人說:“我不是法官,是陪審員,你們之間的事情,咱們先不講法律,咱們現在就在你們村隨便挑選村民和我一起陪審,看他們認為這種情況該不該賠,是該陪20萬,還是該賠多少。”于是,在承辦法官的現場主持下,人民陪審員王峰和當事人共挑選了8名村民,讓他們發表對此案的看法。8名村民一致認為,人因為林某的原因死了林某應該賠償,但人畢竟不是林某直接致死的,黃某氣量過小因為吵架想不開喝農藥自殺,自己應該承擔很大的責任,因此20萬太多了,只需賠償黃某的喪葬費即可。按照村民的評說,人民陪審員王峰適時動之以情、明之以理、曉之以法進行調解。最后終于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林某賠償黃某四個子女13000元。
嘗試上述“陪審團制”式的調解模式,既沒有突破我國法律的現有規定,又能充分吸收普通人的觀點和智慧,對促進成功調解具有巨大的推進作用。至從2009年12月份賈汪法院推行該模式以來,截至目前運用此模式共調解成功各類疑難案件23件,促使法院的調解結案率同比提升了1.5個百分點。
五、專家陪審,解決“陪而不審”關
2007年9月,學生小舒在放學途中拉著同學小雨一起奔跑,不小心將小雨拉倒,造成小雨左橈骨遠端骨折,住院治療。因醫療費問題雙方家長產生矛盾,小雨父親訴至法院。而被告方小舒父親則認為小雨本不必住院治療,小雨家是故意住院,致使醫療費增加。法院先后開了四次庭進行調解,均不成功。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后,人民陪審員現任賈汪區人民醫院副主任醫師的曹允友參與了案件審理。在法庭上,曹允友在仔細看了病案之后,對小雨是否有必要住院以及是否擴大了損失等問題,作了專業的釋明。專業醫生的解釋,消除了雙方的疑惑。雙方很快達成了調解協議,并當庭結清了1萬元的醫藥費。
解決“陪而不審”問題,是落實陪審制度的關鍵問題。由于陪審員與法官相比缺乏專業性的法律知識,單純地從“法律審”方面來衡量陪審員的審案能力,相信大多數的陪審員確實往往都是力不從心。因此,解決“陪而不審”問題必須從“事實審”等其他方面考慮,要突出發揮陪審員職業專業性和社會閱歷豐富等方面的獨特作用。賈汪法院在陪審員選任方面,既突出抓好人民陪審員隊伍的廣泛性,保障陪審制度司法民主性的要求;又突出陪審員隊伍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特點,保障陪審制度司法工具價值的體現。走出了一條“司法民主與司法工具”兼顧結合的特色模式,切實解決了陪審制度落實過程中的“陪而不審”問題。25名人民陪審員中,既有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現役軍人,也有普通職員、工人、社會工作者、當地威望較強的農民等。
六、陪審建議,解決“審而不督”關
徐州賈汪法院優秀人民陪審員王素華不僅陪審積極性較高,而且樂于和敢于對在陪審過程中發現的法院在庭審以及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向法院提出改進“陪審建議”。在一次陪審過程中,他發現個別法官在法袍穿戴上有隨意性強、扣子扣不對稱、衣領不潔不整等不規范的現象,在庭審后其以個人名義起草了一份改進建議直接提交給了院領導,當即引起了院領導的高度重視。為此,院領導召集院中層以上干部人員并邀請人民陪審員王素華參加會議,對法官的庭審禮儀問題專門討論并制定了規范性意見。后,又及時召集全體陪審員會議,要求陪審員對發現的法院在庭審、管理過程中的問題和漏洞,及時以“陪審建議”的形式對法院提出監督和改進建議。
徐州賈汪法院人民陪審員欽倫濤熟知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他通過審理賈汪區青山泉鎮夏朔村一家庭承包經營權權屬糾紛案件,發現該村和青山泉鎮二輪承包沒有按照徐委[1994]25號文件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嚴格執行,可能導致青山泉鎮因農業承包發生大量糾紛,存在著潛在的社會隱患。鑒于此,他會同承辦法官向當事人釋明法律和政策,并在法院認可的情況下,以法院的名義分別向徐州市、賈汪區政府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青山泉鎮人民政府送發了“陪審建議書”,建議他們按照徐委[1994]25號文件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清查當地的土地家庭承包情況,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及時進行了清查,排除了因土地承包政策落實不規范導致的不穩定隱患。
目前,“對內對外”相結合的陪審建議,在賈汪法院已經形成了制度,并形成了《關于陪審員陪審建議制度的實施意見》。制度實施以來,陪審員提出的34件陪審建議,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地促進了法院工作的改進和促進了社會矛盾的化解、社會管理的創新。
七、陪審宣傳,解決“陪而不宣”關
司法宣傳功能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另一重要價值功能。賈汪法院歷來都非常重視充分陪審員的司法宣傳作用,而人民陪審員集中走上“街頭”進行法律宣傳活動,就是賈汪法院在法律宣傳方面充分注重發揮陪審員優勢的一項重點措施,要求每年都要集中召集陪審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搞兩次這樣的活動。五年來,人民陪審員這樣的集中法律宣傳活動已經進行了8次,集中進行了有關勞動法、土地承包法、侵權責任法等方面的法律宣傳活動。通過陪審員之口宣傳法律,充分發揮了陪審員制度的司法宣傳功能,更增加了百姓對法律的信服度。同時,又是對人民陪審員制度本身最好的宣傳,提高公民對人民陪審員制度本身價值的認識,為陪審員工作的良性運轉可謂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