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漁船試水長江 非法捕撈獲罪入獄
作者:顧亞平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10-07-23 瀏覽次數:659
私自改裝漁船,公然采用電擊方式在長江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結果觸犯刑法獲罪入獄。
被告人周某是安微漁民,家庭比較貧困,原本在別人船上捕魚,看到很多同行都靠捕魚發家致富,便決定自己購船創業。2009年12月,周某購買了一艘漁船,并花一萬余元在船上加裝了柴油機、發電機、倒順開關、拖網等捕魚工具,打算到長江下游流域電魚。為了方便捕魚,周某找來胞弟幫忙,并約定利潤七三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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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遂依法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其胞弟有期徒刑七個月,并沒收作案工具。
法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340條的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犯罪時間、地點和方法都有明確要求:即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犯罪嫌疑人只要違法其中任何一個“禁止”的,就構成犯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使用爆炸、投毒、電擊、私設電網等危險方法非法捕撈、狩獵動物的,同時可能構成《刑法》第114-115條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