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庭對我從輕處理,讓我回到社會,重新做人。”這是719,在通州法院一起刑事盜竊案件庭審現場,被告人施某某所作的最后陳述。

 

被告人施某某1991年出生,正值花季之年。但施某某初中畢業后,未找到合適工作。2010611,被告人施某某因沒錢使用產生到其姨父家實施盜竊之念,便從其母親處偷拿到姨父家放在其母親處的大門鑰匙。次日14時許,被告人施某某來到姨父家,乘姨父家無人在家之機,用鑰匙開門入室,在二樓西房間內竊得人民幣21000元。隨后,被告人施某某將其中6000元用于吃喝玩樂,余款人民幣15000元藏匿于家中。2010615,被告人施某某與其母親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賠人民幣6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施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施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