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將人撞倒后,回避車底掛人的事實,拖行數百米致人死亡。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由肇事逃逸轉變為故意傷害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韋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現年34歲的被告人韋某是重慶人,在江陰某塑料公司當專職駕駛員。200911月的一天晚上,韋某和另外三名同事在一起喝酒后,駕駛單位的皮卡車載著同事一起返回廠里。當時天空正下著大雨,韋某沒有減速慢行,結果途中撞倒了相對方向騎自行車的秦某父子,當時57歲的貴州男子秦某正載著剛下夜班的兒子回家,豈料遭遇車禍,兩人先后跌地受傷。

 

事發后,被告人韋某未停車查明其肇事情況,保護現場,搶救傷者財產,而是為逃避罪責,繼續駕車逃逸,致使秦某跌地后被卡在車頭底盤下,被擠推行進達890米,直至汽車轉彎時停在公司門口綠化帶。因汽車卡住無法前行,韋某的兩名同事下車推行仍無果,被告人韋某遂倒車后前行。此刻,韋某的同事在倒車地點發現躺倒在地的被害人秦某,隨后告知了被告人韋某,但被告人韋某仍未對被害人實施搶救,直到公司老板娘李某從廠里出來,發現尚有生命跡象的被害人秦某,才組織韋某等人駕車將其送至附近醫院搶救。到院時,被害人秦某已經死亡。

 

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韋某避重就輕,僅陳述自己搶救傷者的事實,對自己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矢口否認,竟稱不知車底有人,直至次日下午,被告人韋某才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明知撞人事實的發生,逃逸過程中明知汽車有異常,仍放任被害人在車底拖行890米,并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本案中,被告人韋某駕車過程中與被害方發生撞擊,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撞擊到了人而非物,但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逃逸過程中,明知方向盤有異常抖動,作為專業駕車人員仍存在僥幸心理,回避掛人的事實,在法律上有救助義務的前提下,未停車查看,放任被害人在車底被擠壓、拖拉達890米,在發現被害人后仍未主動報警搶救傷者,而是在他人督促下被動將被害人送到醫院,致被害人搶救無效死亡,主客觀都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酒后駕車本屬不該,肇事逃逸亦不可原諒,韋某的行為更令人發指,一時僥幸換來的是漫長的鐵窗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