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稱子非親生 依情判隨母生活
作者:陳勇 發(fā)布時間:2010-07-23 瀏覽次數:651
父母因感情不和,母親訴訟要求與父親離婚,父親聲稱其子非親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離婚糾紛作出一審判決。
季某與丈夫吳某于1998年秋經人介紹訂婚,
庭審中,吳某表示同意離婚,并稱婚生子并非其親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婚姻關系,并生有一子,但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發(fā)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雙方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本院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對原、被告的撫養(yǎng)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小孩應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原告并表示放棄要求被告貼補小孩撫養(yǎng)費。遂作出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隨原告生活,被告暫不貼補撫養(yǎng)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