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于2009年通過中介公司在市區某新村購置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是女士,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上除了房屋主體外還包括二合一車庫一間,可是入住后梁先生才發現,他手里的車庫鑰匙連這個二合一車庫的門都打不開,經過鄰居的解釋梁先生才明白,把房子出售給他的原房主李女士對這個車庫根本沒有所有權,感覺自己受騙上當的先生一氣之下把女士告上了法庭,滄浪區法院近日審理了這一案件。

 

女士對車庫并沒有所有權,那看房的時候是先生沒有注意到嗎?據先生稱,當時李女士帶他看過樓下的車庫,但是因為是與鄰居合用的車庫,就沒注意所有權的問題,交房的時候又正好是老新村改造的時候,女士說車庫的防盜門需要重新裝,還向他收取了安裝防盜門的費用,之后把新的防盜門鑰匙交給了他,先生剛入住的時候還沒什么問題,但是過了一陣子發現鑰匙開不了門了,詢問了鄰居才知道,這車庫根本不是他家的,而是樓上兩住戶的,原來是讓女士暫時共同使用,現在他們不愿再讓先生繼續使用車庫了。

 

女士承認了先生所購房屋樓下的車庫確實不是其所有,但是她與樓上兩戶住戶商量后,約定車庫借自己停車之用,現在把房子賣給了先生,為了先生的停車方便,同時把這個“借來的使用權”一起轉交給了先生,作為合同中的二合一車庫進行交付,這樣的買賣先生自然不會接受。

 

女士在與先生發生糾紛后,希望可以由另一處的車庫來代替合同中約定的“二合一”車庫。女士在先生所購房屋的相鄰小區還有一套房子,這套房子的車庫由女士一家單獨使用,如果先生同意,女士表示可以將那個車庫一分為二,共同使用,先生擁有車庫的一半所有權,但這一提議由于車庫離房屋太遠不方便出行而隨即被先生拒絕了。

 

滄浪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二合一”車庫未寫明具體位置及面積,然從字面理解,“二合一”車庫應理解為出賣方僅具有該車庫的二分一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車庫,從民間習俗理解,房屋買賣所附屬的車庫一般應在所購房屋附近的車庫,若有特殊情況應作出特別說明,女士不能以現在居住房屋帶有的車庫作為合同中“二合一”車庫。女士對先生所購房屋樓下的車庫僅具有臨時借用使用權,不具備轉讓條件的長期使用權與轉讓處分權,屬無權處分。結合“二合一”車庫的評估價,法院判決女士賠償先生“二合一”車庫損失八千余元,并返還“二合一”車庫防盜門費用。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通過法院進行了損失款及費用的交換,法律文書履行完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