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過程發生意外 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作者:丹民二 發布時間:2010-07-23 瀏覽次數:688
日前,丹陽市法院判決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保險人張某在手術前并未患有急性肺水腫(水中毒)疾病,其死亡的原因系在手術過程中,發生急性肺水腫(水中毒),導致呼吸衰竭死亡。故符合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即意外傷害。保險公司應按保險金的300%給付受益人即李某之子保險金計120000元。
日前,丹陽市法院判決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保險人張某在手術前并未患有急性肺水腫(水中毒)疾病,其死亡的原因系在手術過程中,發生急性肺水腫(水中毒),導致呼吸衰竭死亡。故符合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即意外傷害。保險公司應按保險金的300%給付受益人即李某之子保險金計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