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無底根保險金拒付 審核證據依法維權利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7-23 瀏覽次數:646
投保家庭平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交保險代理公司交納了保險費用,后發生事故,造成傷殘,后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無法查詢底單為由拒絕理賠,遂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系某財保公司的代理公司。2007年11月5日,潘某的丈夫蔡某在該公司的代理公司投保了家庭平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共四人,即潘某與家庭中另外三名成員。2008年3月23日,潘某與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法院調解,其潘某的損失有:醫療費54552.02元,誤工費8076.6元,護理費3630元,殘疾賠償金262048元,二次手術費25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合計385946.62元。唐某賠償潘某10000元,唐某所駕駛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公司賠償潘某人民幣120000元。嗣后,潘某到該保險公司的代理公司按照人身保險合同索賠,將保險單原件遺失,代理已認可這一事實。2009年4月24日,代理公司委托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潘某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進行鑒定,結論為:潘某因車禍致一系列顱腦損傷經手術治療目前遺有右側肢體癱瘓,右上肢功能基本喪失已客觀存在,依照《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第一級第8項,潘某基本符合該項條款給付之規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代理公司是財保公司的代理公司,由其出具的蓋有被告財保公司的章印的“專業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予以證明。原告在被告財保公司投保了家庭平安人身意外傷害險,有原告提供的保險單復印件,及被告的代理公司出具的證明予以佐證,且該保險單載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系家庭成員,具有保險利益,故該保險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對照被告聯合財保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第一級第8項,及保險單意外傷害醫療保額、交通意外保額,原告潘要求被告財保公司賠償50000÷4=12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財保公司支付原告潘某保險金人民幣125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