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施柳柳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撤銷對被告人施柳柳犯盜竊罪的緩刑執行部分;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09128晚,施某伙同他人(另案處理)駕駛轎車至啟東市合作鎮王某、施某宅,各竊得山羊1只,銷贓得款人民幣600元。經鑒定,被盜山羊價值人民幣900元。至201016期間,施某等人攜帶剪刀、尼龍繩等工具,開車至南陽鎮、海復鎮、王鮑鎮等地,采取剪斷山羊拴繩、用轎車運送的方式,共盜竊作案4起,竊得山羊合計11只。其中施某參與作案4起,涉案價值人民幣5295元。案發后,贓款已由施某等人全部退賠并發還各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柳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