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不平,車輛顛簸致乘客傷害,雖對乘客已盡提醒注意的附隨義務,車主仍要擔責。近日,江蘇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運人陳某賠償原告乘客張某人身損害損失人民幣2.3萬元。

 

2010211下午,原告張某及11名同鄉與巴士司機陳某約定,由被告陳某開車從如東縣汽車站將原告張某等12人送往大豫鎮。途經一段泥路,高底不平,汽車顛簸幅度較大。乘務員要求車后面的乘客不要睡覺,扶好把手。張某依舊坐在位子上睡覺。乘務員再次提醒張某注意安全,張某置之不理。結果張某從座位上被顛到車內地板上,不能動彈。車到終點站后,司機陳某才通知張某家人,共同將張某送往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張某腰椎壓縮性骨折。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為:張某腰椎L1壓縮性骨折,其傷殘等級為十級。張某住院后,市被告陳某對其不予理會。故張某起訴至如東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陳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護理費等共計3萬元。

 

被告陳某辯稱,原告張某不聽從乘務員的勸告扶好把手,睡著了疏于自我保護,道路不平才顛傷的。原告不服從乘務員管理的規定,應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承擔次要責任。

 

如東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口頭約定的客運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陳某作為客運合同的承運人負有將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證旅客的安全,對于因違反此義務而造成旅客的傷害,應付主要責任。而原告張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服從乘務人員的管理,對此起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

 

據此,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張某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2.3萬元。其他損失由原告張某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