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系智力一級殘疾,夫妻登記結婚后,妻子即回娘家,丈夫無奈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經法院判決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但丈夫考慮到有復婚可能,故在離婚案件中對財物未作主張,現妻子下落不明,遂訴至法院,要求妻子返還禮金29020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智力一級殘疾的小伙小陳,于是20088月經小王鄰居介紹與小王相識,相識后,小王便向小陳家索取彩禮18600及其它財物,并于200898登記結婚,登記結婚后未滿一個月小王回娘家,小陳于20094月向法院訴訟離婚,法院于同年10月判決離婚,因小陳考慮有復婚的可能,對財物當時未主張。現因小王下落不明,小陳復婚無望遂于20101月訴訟來院,要求小王返還禮金18600元,三金等11020元,合計2902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經登記結婚,是合法婚姻關系,雙方理應同心同德,共建家庭,而被告婚前明知原告有殘疾,在結婚后不到一個月就回娘家,顯屬不當。鑒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時間較短,原告是殘疾人,沒有固定收入,因雙方的婚姻造成經濟困難,故被告索取的禮金應當返還。遂作出被告王某返還原告陳某186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