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城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借征婚之名騙取他人錢財的案件。被告人宋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20095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女)到某婚介所謊稱征婚,后通過婚介服務獲得被害人謝某某的電話號碼。一天,被告人宋某某通過電話和被害人謝某某取得聯系,并約好在宿遷市宿城區某鎮謝某家中見面。雙方見面后,被告人宋某某隱瞞了自己真實姓名,和被害人謝某某進行了不正當交往。后以做生意缺錢為由騙取被害人謝某某人民幣17750元。從此,被告人宋某某便銷聲匿跡。被害人謝某某方知上當受騙,本案遂發。

 

200963,被告人宋某某在廣東省深圳市被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宋某某退賠了被害人謝某某的全部經濟損失。

 

本案經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且主動繳納罰金,決定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