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去年年初,被害人盧某家新砌了一幢房屋,被告人陳某認為該房屋頂上的“萬年青”琉璃瓦圖案會對其家庭不利,其幾次要求盧某拆除,盧某均未肯拆。2009531日上午8許,被告人陳某來到盧某家,再次要求盧某將房屋頂上的萬年青琉璃瓦圖案拆除。在盧某未肯的情況下被告人陳某強行到房頂將該圖案砸碎,后在其家門前與盧某等人發生纏打,被告人陳某拳擊盧某面部,致盧某左眼部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盧某外傷致左眼眶內側壁骨折,構成輕傷。案發后被告人陳某賠償了盧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因鄰里糾紛與他人發生纏打,在纏打中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陳某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相關損失,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