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40多歲的李先生很是心煩,結婚不到一年,妻子已經去世的前夫莫名其妙冒出來5萬元債務,債權人起訴至法院要其共同償還。這筆飛來的債務李先生有責任買單么?近日,濱湖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該債務由李先生的妻子個人償還。
2008年初,郭先生在一場車禍中意外身亡,妻子薛女士沉浸在喪夫的悲痛中久久不能走出陰影。一年后,經好友介紹,她邂逅了風趣幽默的李先生。得知薛女士的遭遇,李先生對其倍加呵護,兩人于2009年7月重新組建了家庭。新婚后,薛女士意外接到一名自稱是其前夫好友張先生的電話,稱郭先生2007年曾向其借款50000元,要求薛女士償還。薛女士對張先生素有耳聞,加之對方手中有前夫的借條,還有親戚見證,其便口頭答應料理完郭先生的喪事后悉數歸還。但此后,薛女士始終只是口頭承諾,遲遲不肯兌現債務。張先生屢次上門索債,均無功而返。
眼見著郭先生的欠條就要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而薛女士遲遲不肯還錢,2009年底,張先生將薛女士邀到此前借款的見證人——薛女士的姨父家中,要求薛女士重寫一份借條確認債務。薛女士百般不情愿,但欠債的事實無法抵賴,在張先生和見證人的再三要求下,薛女士草草書寫了借條,但落款時拒絕將其寫為借款人,只認可自己是債務擔保人。張先生要求其重寫,遭薛女士拒絕。
張先生依據這份借條起訴至法院,認為薛女士確認借條后,成為新的債務人,是薛女士再婚后所欠債務,應認定為其與李先生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將李先生也列為被告。薛女士則百般狡辯,堅稱其沒有向張先生借款,對這筆債務毫不知情。其所書寫的借條也是在張先生的糾纏下,迫于壓力寫的,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形式上存在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于書證原件,不應單獨作為定案依據。而在張先生向法庭出示了郭先生生前書寫的借條原件后,薛女士見無從抵賴,只好當庭確認了借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薛女士出具的借條在與李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這是對前夫所欠債務的確認,應當屬于薛女士與前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而不能認定為是薛女士再婚后的夫妻共同債務。故法院最終判令該債務由薛女士個人單獨償還。
法官點評:夫妻共同債務不因一方死亡、再婚等原因歸于消滅,故薛女士對原夫妻債務仍承擔還款責任。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薛女士再婚后又重新確認了債務,原被告對借條究竟是對原夫妻債務的再次確認還是新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薛女士對外所欠的債務存在爭議。承辦法官認為,依據該借條確認的內容,只能認定為是對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債務的再次確認,故李先生無需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