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的慘劇
作者:趙克 孫磊明 發(fā)布時間:2010-07-21 瀏覽次數:855
開挖掘機的人作業(yè)時要坐在駕駛室里才能操作,而運送挖掘機時,挖掘機操作人員就不一定要坐在挖掘機的駕駛室里,尤其是運送挖掘機的車輛高速行駛時,挖掘機作為一種貨物極不穩(wěn)定,坐在挖掘機駕駛室里也很危險。
意外死亡釀慘劇
2009年春節(jié)后,胡光強雇傭高志國到甘肅去開挖掘機,四月底結束施工。
當時從甘肅回來是兩輛板車拉兩臺挖掘機,喬進的車在前面走,因為晚上吃飯耽誤了一段時間落到了后面,第二天在金昌服務區(qū)看到王雪生開的板車停在里面,但從外面繞過去后并沒有看到挖掘機的駕駛室里有人。費亞軍也說,第二天胡光強打電話給他說高志國出事了,讓他聯(lián)系板車駕駛員,他就給板車駕駛員打電話,駕駛員說已經到河南夏邑了,后來再打電話就不通了。
那么,高志國是什么時候、在什么地方從挖掘機的駕駛室掉下去發(fā)生事故的?據河南三門峽交警認定,
索賠無果上法庭
大凡看到法醫(yī)學檢驗報告的人,無不認為這是發(fā)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一幕慘劇。盡管如此,當高志國的家人找到胡光強要求給予賠償時,胡光強總是以這是一場交通事故、駕駛員涉嫌交通肇事,要等刑事部分處理完了再談賠償問題為由,一拖再拖。
高志國的妻子袁盛燕、長子高開、次子高袁峰和父親高圣坤在訴狀中稱,
胡光強辯稱,本案應當是刑事案件,請法庭考慮移交公安機關,做進一步審查。因為根據交通事故證明書證明,高志國死于交通事故,符合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罪犯罪構成要件,并且高志國死因不明。高志國作為老駕駛員應當具有一定的安全常識,不應該放棄安全舒適的副駕而坐在機械室,這說明高志國到底在哪個位置以及怎么樣掉下車去都沒有查清。
胡光強進一步辯稱,車輛從甘肅發(fā)車的時候,其他人沒有看到高志國坐到機械室,高志國的家屬也證實死者從來不坐在機械室,高志國到底怎么死的,三門峽市交警并沒有查清楚,只是王雪生一個人的陳述,王雪生可能是在推托責任。再說,高志國從駕駛室墜落死亡,自身也存在過錯。高志國作為一個老駕駛員,不應當放棄安全的駕駛室而坐在機械室。如果高志國坐在機械室,其本身就有一定的過錯,平板拖車當時行駛在高速路上,車速應該很快,高志國摔下車是被告不能理解的事實。
綜上所述,胡光強認為,本案是交通事故引發(fā),應將駕駛員和平板拖車車主作為第三人,在處理完交通事故后再進行民事賠償,實際車主和駕駛員以及具有賠付義務的保險公司都應對事故共同承擔責任。
依法判決獲賠償
死者高志國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人貨不能混裝,即其應當清楚在平板拖車所運輸的挖掘機的駕駛室中乘坐是危險行為,其在本次事故中存有明顯的過錯,故對被告主張高志國也有過錯的答辯意見予以支持,酌定被告承擔85%的賠償責任,被告的其他答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應當賠償的項目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原告主張的喪葬費13687元以及死亡賠償金147140元沒有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按85%予以支持。原告按5326元/年標準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予以支持。被告應給付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高開1997.23元、高袁峰為39278.96元、高圣坤為14646.39元共計55922.58元,按85%計算為47534.19元。因被撫養(yǎng)人有數人,年賠償總額不能超過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額,故應扣除249.66元,為47284.53元,以上三項費用合計183987.48元扣除被告先期給付的18000元,被告尚應賠償原告165987.48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酌定為40000元。
綜上,法庭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胡光強賠償原告袁盛燕、高開、高袁峰、高圣坤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165987.48元;被告胡光強賠償原告袁盛燕、高開、高袁峰、高圣坤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