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的保潔員被撞傷,誰之過?
作者:吳杏萍 戴華春 發布時間:2010-07-20 瀏覽次數:737
走隔離柵缺口,進入到高速公路上撿垃圾的保潔員被撞傷,誰之過?日前,這起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宜興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保潔員違章在高速公路行走,其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件回放:公路保潔員晚上被撞,未穿工作服
郭某是江蘇寧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太湖服務區發包的物業公司聘用的保潔員。
郭某每天上班的時間是晚上7點至次日凌晨5點,事故發生時間正是上班時間,郭某當時沒有穿工作服。肇事者趙某稱,如果她身穿反光工作服,車禍也許能避免,而工作時間不穿可以辨識的工作服,過錯在她。現年60歲的郭某則稱,她的工作就是在高速公路上撿垃圾,一個鉗子一個袋,每人包干一段,不規定在哪里撿,路段上哪里有垃圾就要撿。工作服有時候穿,有時候不穿。
法庭聚焦:到底誰來擔責?
被告趙某辯稱:根據道交法規定,行人不能進入高速公路。原告郭某是成年人,應當知道橫穿高速公路的危險。毫無疑問,她應負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告代理律師當庭反駁說,原告是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工作人員,是允許到高速公路上去撿垃圾的,與一般行人不同。
至于保潔員郭某為何從隔離柵的缺口走,原告方以及原告出庭作證的同事都說,服務區在高速公路的另外一邊,如果不從那個隔離柵的缺口走,要從下面的村子里繞,路程幾乎是兩倍,所以她們平時上班都從那里走。對此,江蘇寧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曾作出說明,事發地附近有人行天橋,原告單位也要求員工上下班走天橋,原告應當走天橋,而不應當穿馬路。此外,那不是“缺口”,高速公路在建設時就是用這個方式來建的,護欄的高度不足
法院判決:保潔員承擔主要過錯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違章上高速公路行走,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趙某移動車輛變動現場卻未標明位置,致事故成因無法查明。鑒于趙某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故趙某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審定,原告的損失為205148.37元。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110998元,在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中被告趙某承擔30%即28245元,扣除已支付的979.7元,其還應支付原告2726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