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十點多,開明大戲院南側小公園。

 

這里雖屬鬧市區,卻又自然地與車道和行人相隔,可謂鬧中取靜!

 

此時在小公園內的只有六個男青年,他們不時東張西望著。忽然,手機聲響,高個子男青年看了一下短信,隨即吩咐其他人散開。

 

十多分鐘后,一位妙齡少女和三個男青年走進公園,在他們說話之間,先前的六名男青年已對他們完成合圍,繼而采用木棍毆打、拳打腳踢、語言威脅等手段,劫取了三名男青年的手機、手表、金項鏈及現金,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一萬余元。

 

案發后,妙齡女子進入警方視線。經偵查,該女名小秋,17周歲,在校學生。小秋供認,其先后兩次以談朋友的名義,將被害男青年騙至約定地點,由其同伙實施搶劫。

 

鑒于小秋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同時具有立功、退贓等情節,法院最終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小秋是外地人,在蘇州的一所職業學校住讀。來蘇一年多后,她結識了20多歲的男青年李某(即前述高個子男青年),兩人關系迅速升溫,小秋便以在校住宿不能用心讀書為由,向母親要求外出租房。母親經不住女兒的軟磨硬泡,同意了她的要求,并到學校辦理了退住手續。但是,這位糊涂的母親竟然從未問過女兒住在哪里,更不要說去看看女兒的住處了,只是每月給女兒生活費和租房費。

 

小秋租房后,便與小李過起了同居生活。同居生活雖然浪漫,但需要經濟支撐啊!小李父母早年離異,家庭貧困,小李本人終日游手好閑。小秋家境雖好,但其刻意隱瞞同居情況,不敢向家里多要錢。但錢又是他們迫切需要的!

 

小秋長得很漂亮,追求她的男孩很多,經常有男孩打電話、發短信約她出去玩。有一次,小李又看到別人約見小秋的短信,他眼睛一轉,計上心來,便讓小秋把男孩約到某一個地點,自己則帶一幫弟兄前去等候并伺機搶劫。小秋對小李的提議是言聽計從,心甘情愿地充當魚餌,在誘騙被害人同赴約定地點的途中,還始終與男友保持短信聯系,告知自己的方位及被害人的一些情況,以確保成功搶劫。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家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本案被告人小秋雖已年滿十六周歲,但其系未成年學生,心智發育尚未完全成熟,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都相對較弱,且其父母又均在外地,不能對女兒進行及時有效的監護,故小秋母親同意未成年女兒單獨外出租房、并且從未過問女兒租住情況的做法,是導致小秋犯罪的重要外因。

 

【法官建議】

 

1、為未成年孩子單獨租房必須慎重。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學生以住讀影響學習成績為由獨自外出租房,由于缺乏家長監護和學校管理,結果反致學習成績下降或者行為習慣嚴重偏離正常軌道,對此問題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如果孩子走讀不便、學校又能提供住宿的,筆者建議家長還是選擇讓孩子在學校住讀,之前還應告訴孩子住讀可能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幫助他們盡快適應住讀生活。對只能選擇租房走讀的,建議家長在選擇出租房時還應將治安管理情況是否良好作為重要的考慮內容,另外還要視情陪護或探望孩子,采用多種有效方式,及時掌握其生活狀況。

 

2、加強對女孩的青春期教育。女孩進入青春期以后,家長更要與其多加溝通,尤其是母親要多和女兒談心,了解其內心真實想法。圍繞女孩的自身安全,在青春期教育中,家長可把握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告訴女兒青春期知識包括性知識;二是教育女兒自尊自重,與異性正確交往;三是幫助女兒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近年來,女孩為了所謂的愛情而以身試法的案例不斷出現,建議家長要適時教育女孩:源于任何思想和情感的一切行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和道德之上,不能為了愛情而喪失遵紀守法的底線和應有的是非觀念。

 

3、母親要為女兒樹立良好榜樣。大多數女孩都會把自己的母親當作模仿對象,母親會在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影響女兒,女兒也正是在生活細節中感悟到母親所傳遞給她的對于自我、他人、生活、社會的一般觀念。在某種意義上說,母親決定著女兒將來會成長為一個什么樣的人,想讓女兒成長為一個什么樣的人,做母親的首先自己要成為那樣的人,因為母親是女兒最近距離的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