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為母親把兒子的姓名給改了,父親就不同意再給付撫養費,兒子怒將父親告上法庭。昨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審結了該案,依法支持了兒子訴求。

 

原告張某父母于20081月協議離婚,父母離婚后張某一直隨母親一起生活,其父親張某某每月給張某撫養費500元。另承擔醫療和教育費用的一半。之后張某某也一直承擔其應盡的撫養義務。20091月,原告父母李某將張某的名字改為李某某后,張某某對于李某某所有費用都不予承認。為此,原告李某某將其父親張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離婚協議的約定承擔撫養費。

 

被告張某某在庭審中陳述說,與孩子的母親離婚時孩子的名字叫張某,他并不知道李某某是誰。如李某某是自己的子女,則必須把名字改成張某,然后再付撫養費、醫療和教育費用的一半。

 

法院審理后認為,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李乙母親擅自將張某的姓名變更雖有不妥,但李某某仍是被告張某的子女,被告張某應承擔李某某的撫養費、醫療和教育費一半即1020元,法院遂判決支持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