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機動車撞傷后到醫院就診,醫生開出建休證明,原告僅僅以此唯一書證主張自己的誤工費。昨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審結該起道路交通賠償案,判決不予支持。

 

20091211038分,被告楊某某駕駛蘇LH3591小轎車沿丁卯橋路由西向東行使至機電學校附近向右轉彎進入非機動車道與原告許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經公安部門認定,原告與被告楊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2009121,原告入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201046,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財產損失、交通費等共計9600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醫院診療證明中“建休三個月”是否能作為原告誤工期限爭執不下。

 

法院審理后認為,醫院診療證明系主治醫生對傷者傷情作出的主觀判斷,可作為專家意見供法院參考,其需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才能成為法院判決的證據。原告未能提供其實際休息天數的證明,亦未申請就其傷情“三期”進行司法鑒定,故對原告主張誤工期為三個月的訴稱意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