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休”不是“實休” 賠償難獲支持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10-07-19 瀏覽次數:709
被機動車撞傷后到醫院就診,醫生開出建休證明,原告僅僅以此唯一書證主張自己的誤工費。昨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審結該起道路交通賠償案,判決不予支持。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醫院診療證明中“建休三個月”是否能作為原告誤工期限爭執不下。
法院審理后認為,醫院診療證明系主治醫生對傷者傷情作出的主觀判斷,可作為專家意見供法院參考,其需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才能成為法院判決的證據。原告未能提供其實際休息天數的證明,亦未申請就其傷情“三期”進行司法鑒定,故對原告主張誤工期為三個月的訴稱意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