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躲避債務,虛假清算注銷公司,沒想到頭來還是難逃法網。日前,武進法院審結一起公司未經依法清算注銷法人登記,債權人要求債務清算組成員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

 

原告重慶某公司與常州某公司有長期業務往來,經雙方核對,常州某公司共結欠原告重慶某公司貨款2366607.5元。2008811,被告關某、林某作為常州某公司的兩股東,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決定解散該公司,并成立由被告關某、林某、萬某為成員的清算組。813,常州某公司登注銷公告,要求公司債權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該公司申報債權。嗣后,該公司清算組形成清算報告,稱公司剩余凈資產為2030000元。同日,被告關某、林某形成股東會決議,對公司凈資產進行了分配,被告關某分得1624800元,被告林某分得405200元。20081120,常州某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現原告主張常州某公司未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造成原告的債權不能受償,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要求清算組成員關某、林某、萬某對原告的債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常州武進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常州某公司買賣關系成立,常州某公司應及時支付相應價款。常州市某公司股東在決定解散公司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前,應當按《公司法》有關公司解散的規定進行清算,在依法進行清算后方可申請注銷登記。被告關某、林某作為公司股東雖然成立清算組進行了清算,被告萬某也系清算組成員,但清算組并未按法律規定通知原告,未對原告的債權進行清償即宣告清算完畢,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并經核準注銷了公司登記,該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相關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債權。故判令被告關某、林某在所得資產范圍內首先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三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