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月被告徐某向原告周某借錢2萬元,約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因欠外債太多,人已外逃,下落不明。無奈,20124月,原告周某將被告徐某及徐某的妻子劉某告上法庭。

 

審理中,被告劉某辯稱,自己與被告徐某已于2011127日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已約定將位于縣城的房屋及縣城街上的門面房給被告徐某,用以償還債務,被告劉某不承擔任何債務,請求駁回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被告徐某向原告周某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徐某與劉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徐某與劉某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夫妻離婚時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該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徐某、劉某共同償還原告周某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