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推進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之際,響水法院結合正在開展的“公正廉潔司法”主題實踐活動,根據司法活動的規律和特點,認真查找、分析司法行為和司法公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研究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司法行為和司法公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司法行為不規范和司法不公,主要表現為法官不能平等地對待訴訟主體的權利義務和不能公正裁判 。

  (一)、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程序法方面的不規范、不公正表現。

  適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只能以適用程序法是否嚴格和正當作為標準,根據審理案件的過程和方式作出判斷。只要沒有違反程序法且程序正當就是司法公正。否則,即使裁判結果實體上合法,也可能被指為裁判不公。司法實踐中,確實有某些法官在適用程序法律時沒有按照嚴格和正當的標準,對訴訟主體的權利義務沒有做到平等對待。在適用程序法方面不公正的具體表現有:

  1、沒有充分保護法律賦予公民行使的訴訟權利義務。如個別案件起訴狀副本應該送達的不送達,而是直接開庭,剝奪了對方當事人的書面答辯的權利;有些案件送達起訴書副本后,尚未達到法定期間,未征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就開庭審理,違反了訴訟程序。這樣,當事人本應享有的訴訟權利就得不到保護。

  2、訴訟證據應該在法庭上質證的而不進行質證,應該由當事人提供證據的不由當事人提供,而是由法官代替。這種由法官自行取證、舉證和認證充當當事人兼裁判者雙重角色的作法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再者,為追求客觀公正,法官還可能超越訴訟請求范圍,自行擴大審查范圍并作出裁判。這些都會導致司法不公的后果。

  3、有的法官圖省事對應該送達的判決書而不去送達,只是簡單的使用公告方式送達。如某法院審理一起貨款糾紛案,法官對被告的判決書就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但公告沒有張帖,結果實際上是不送達。這是在該案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請執行時,才發現的。這是嚴重違反程序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的。該案雖然處理結果正確,但違反程序法的規定,也是不公正的。

  (二)、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實體法方面的不規范、不公正表現。

  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具有同樣重要的作用。適用實體法律是否公正,必須并只能根據裁判結果作出判斷。由于我國幾乎沒有一部法律、一個條文對如何處罰被告人或者如何處分當事人權益,規定了絕對明確、具體的標準。因此,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幅度內作出的裁判,就是合法的,以法律標準來判斷,裁判也就是公正的。但是在適用實體法方面有些法官對案件的具體處理,仍然存在這樣或那樣不公正的表現。

  1、有些法官引用法律條文時具有片面性。不是全面理解法律規定的立法本意,而是片面地、機械地套用法律條文,或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隨意作出違反立法精神的判決,從而導致裁判不公。

  2、對于個別案件的處理,雖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法可依,但裁判的內容脫離實際,判決內容表述不清,造成裁判文書不能執行,也是實體處理不公的表現。

  二、司法行為不規范和司法不公的原因

  法官在執法過程中適用程序法律和實體法律存在不公,除了司法體制、領導體制、財政體制等客觀因素的制約以外,從主觀原因上看,都與法官本身的素質有關。

  (一)、缺乏大局意識,沒有把辦案同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更好地結合起來。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審判工作要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法官作為執法者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新形勢下的各種社會矛盾,不斷增強依法調節各種民事關系,排解各種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能力,用審判公正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要保持高度警惕,對各種敵對勢力利用各種形式和手段,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生產力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犯罪活動,要堅決依法予以打擊。否則,必將損害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改革開放大局。當前,有些法官辦案拖拉,不及時,效率低下,這就是素質不高的一種表現。

  (二)、服務意識低下,對群眾態度冷、硬、推、橫。服務意識低下,對群眾態度冷、硬、推、橫問題的產生,除了社會根源以外,還存在著法官自身的思想問題。改革開放的實踐過程對人們的思想影響,主流是積極的,向上的,但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支流。如金錢的誘惑力越來越大,個別法官由于心里失衡,誘發了貪欲,忘記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道德觀念發生了扭曲,服務的意識也就會下降,司法公正就必然會受到損害。

  (三)、公正意識淡薄,以案謀私。由于受錯誤思想指導,個別法官竟和律師聯系起來,包打官司,辦“金錢案、人情案、關系案”。有的法官和一方當事人共同研究鉆法律的空子,故意偏袒一方當事人,實施司法不公。更有甚者,有個別法官吃、拿、卡、要,接受當事人的賄賂,故意枉法裁判等等,嚴重損害了法官的形象。

  (四)、責任意識不強,辦案拖拉。法官審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經得起事實的檢驗、法律的檢驗、歷史的檢驗。不講效率的裁判,就是不講政治,不講正氣的裁判,哪怕結果是公正的,也因辦案時間拖得太長失去法律價值和社會效果,而成為實質上不公正的裁判。

  三、解決司法行為不規范和司法不公問題的對策

  一要進一步解決少數案件特別是少數民商事案件審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問題。每一位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都要一身正氣,兩袖清風,做到不為人情所惑、不為金錢所動、不畏權勢所迫,不違法辦案,不違紀辦案,不違心辦案;都要認真開好每一次庭,做好每一次調解,寫好每一份裁判文書;不僅將每一個案子要判公道,而且將道理向當事人說清楚;不僅讓人民群眾獲得司法公正,而且讓人民群眾通過看得見、信得過的規范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

  二要進一步解決執行難問題。造成執行難問題,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建立導致的信用缺失等原因,也有地方、部門保護主義作祟,少數法官違規、違紀、違法等因素。若干年來,雖然人民法院也出臺了一些制度,采取了一些措施,逐步規范執行工作,但是,一些地方執行中違反執行程序的現象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推進執行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并計劃通過提出立法建議或者司法解釋的形式,建立執行工作的規范體制,逐步形成有效的“不能為”的防范機制。同時,通過積極參與國家信用體系的建設,與銀行、工商管理、邊境管理等部門聯網配合,建立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形成執行威懾機制,提高自動履行率。我院也要進一步完善執行權進行機制改革,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大膽推進執行工作。

  三要下大力氣解決申訴難、申請再審難問題。近年來,法院的涉訴信訪數量有上升趨勢。從審查分析的情況看,這些信訪案件,真正的錯案冤案是少數,完全無理的纏訪鬧訪也是少數。要樹立正確的涉訴信訪觀,決不應該把涉訴信訪片面地理解為法院工作的包袱和負擔,而是要把涉訴信訪作為發現問題和改進工作的窗口和渠道。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要依照法律規定給他們一個交待、一個答復、一個說法。對經審查發現問題可以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立案審查,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要及時通過法定程序進行再審,確有錯誤的,要依法處理和糾正;對經審查認為現階段難以解決、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無問題的,也應該及時通報情況并說明原因。要切實在接待處理涉訴信訪這一法院工作最直接、最大量、最難辦的問題上,真正體現司法便民、利民、護民的思想。

  四要加大集中整改的力度,切實解決突出問題。要從社會各界的反映中、從人民群眾的批評意見中、從已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明顯不當的案件中、從查處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典型案例中,深入查找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解剖原因,深挖根源。通過走訪群眾、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一步明確整改方向,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在健全制度階段,要以此為契機,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進行一次認真地清理,該修改的及時修改,該補充的盡快補充,保證司法權的正確有效行使。重點要進一步落實審判的各項制度。要注意做到以下幾個結合:把整改活動與做好審判工作結合起來;把整改活動與深化審判工作機制改革結合起來;把整改活動與強調領導干部的政治責任、調動普通黨員干部的積極性結合起來;把整改活動與建設高素質的法院隊伍結合起來;把整改活動與加強審判監督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