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信“訪”不信“法”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單春華 發布時間:2010-07-16 瀏覽次數:1566
為深入推進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研究分析解決工作中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找準科學發展的破題舉措,提升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和解決審判執行活動難題的能力,促進思想大解放、作風大轉變、思路大創新、工作大落實、質效大提升。近期,筆者帶著當前制約和阻礙審判執行工作發展的信訪問題,進行了認真地調研。通過對信訪部門近幾年接待的多起信訪案例的分析,發現大多數信訪案件可以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但是都沒有訴諸法律,而是熱衷于走信訪的途徑反映問題。上訪人信“訪”不信“法”的現象,亟待引起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
信“訪”不信“法”的原因
一是法律知識缺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群眾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識,但與當前經濟形勢發展的法制要求還相差甚遠。加之,一些地方的普法工作不注重實效,圖形式、走過場,致使一些群眾沒有受到真正意義上的法制教育。因而,仍然有不少群眾不懂法,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既然不懂“法”,信“法”也就無從談起了。
二是以“權”當法。不少上訪人覺得“權”就是“法”。因而,遇到問題,片面地認為只有級別高、權力大的領導人和行政機關干預,問題才能得到解決,于是產生了信“訪”不信“法”的心理,不惜余力,萬里赴省進京。
三是少數干部“畏訪”。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基層干部,對上訪人的越級上訪有畏懼心理。處理信訪時,原則性不強,隨意性較大。少數基層領導干部為了自身的政績和前途不受影響,花錢“買”平安,用錢堵住上訪人的嘴,以達到“息訪”之目的。有的上訪人正是抓住這種“畏訪”心理而屢屢上訪。
三是用“法”成本較高。打一場官司,少則幾百,多則上千元。這樣的費用,對相當一部分還不富裕的群眾來說,無疑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一些上訪人認為,走上法庭“支付”大,又麻煩,而上訪一般花費較少,而且“操作”方便,有時“訪”到某位領導人,一個“批示”就解決了問題。這樣,既經濟又實惠,因而也就選擇上訪。
四是司法不公。有些司法人員,對待當事人態度生硬、調處不力,甚至于司法腐敗,嚴重的降低了群眾對法律的信任程度。司法部門對一些案件處理不公平、不公正、不及時、不到位,甚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致使一些上訪人錯誤地認為,打官司就是打關系,權可以壓法。法院審判的少數案件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確有錯誤,但因種種原因一直未復查,或雖經復查。但復查不認真,未能依法、及時予以糾正,造成當事人長期申訴上訪;有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簡單,缺乏耐心和熱情,使當事人對裁判的正確性產生懷疑,以致敗訴不服輸,不息拆。導致對訴諸法律失去信心,遇到問題自然而然地想到了上“訪”,習慣于找地方黨委政府解決問題。
五是信訪處置機制不暢。由于信訪立法出現空檔,信訪活動無法可依。我國迄今為止尚無任何關于處理信訪問題的立法或規定,導致了上訪亂、處理亂、對借上訪尋釁鬧事者進行處理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讓鬧事者抓住了我們的“軟肋”,造成工作的被動。近期,進京上訪事件劇增且出現滋事苗頭就是一個充分的實例。此外,信訪機構履行職能不到位。上級信訪接待部門實際上成了信訪中轉站,不分信訪案件是否正確,都將信訪件層層批轉回基層單位或通知基層單位將人領回,形成了當事人滿腔希望去上訪,轉了一圈又回到了原承辦單位的大循環。就基層法院而言,一邊要處理大量的繁雜事務,一邊還要隨時準備派出車輛和人員不遠千里赴省進京領人,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信訪案件轉到基層后,又沒有得到及時的處理,從而導致重復上訪的發生。
解決信“訪”不信“法”問題的對策
當前信“訪”不信“法”的現象,引起的后果是嚴重的。一方面,架空了司法程序,有損法律的權威;另一方面,大量信訪擾亂了各級機關的工作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切實使上訪人由信“訪”轉入信“法”。
一、從依法治訪入手,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注重普法效果。要加強對群眾的思想道德建設,采取多種形式教育引導群眾自覺遵守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嚴格貫徹落實《信訪條例》,重視農民群眾反映的每一個問題。對要求合理,符合政策,有條件解決的,一定要設法及時予以解決;因條件限制不能立即解決的,要耐心說明情況,做好上訪者的思想工作;對屬于司法機關處理的,要引導來信來訪者向司法機關反映,按法律程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無理纏訪、違法上訪、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法律業務水平。要積極推進司法改革,進一步強化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要認真懲治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樹立法律權威,讓群眾相信法律。要加強法院信訪工作隊伍建設,提高接訪干警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要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力量,并通過多種形式提高信訪工作隊伍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建立科學的信訪工作考核激勵機制,切實提高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三、實現全面聯動,統籌協調的“大信訪”格局。就法院而言,要依靠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協助,以上下左右聯動制度為依托,運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通過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道義的等各種手段來促使上訪人息訴停訪。一是與刑事審判部門協調,共同處理刑事附帶民事上訪老戶問題。在刑事被告人被判刑之前,即提前著手處理附帶民事賠償問題,將刑事附帶民事上訪老戶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是與縣政府有關部門協調,共同處理鄉鎮政府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執行人上訪問題。過去一段時間,鄉鎮農田水利建設、辦公設施建設、教育設施建設等使部分鄉鎮政府遺留下大批債務。近期鄉鎮經濟不景氣,鄉鎮政府償債能力差,造成作為債權人的申請執行人重復上訪。這類問題,只與鄉鎮政府交涉很難處理,現在鄉鎮財政又交由上級財政統管,鄉鎮缺少自用資金,要解決此類問題,必須與縣政府有關部門協調,共同處理。 三是與勞動部門協調,處理企業職工上訪問題。應積極與勞動部門聯系,大力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多方面為職工尋求就業門路,從根本上解決職工的問題。
四、堅持建章立制,以法管訪。就法院而言,要建立督查制度,對信訪案件,尤其是領導交辦的信訪案件,嚴格按照督察制度的要求“一督到底”。對超出時限要求的,使用《信訪督察單》由院領導實施督察。設立信訪檔案制度,接待信訪人員要做好接待筆錄,將信訪人員提出或者反映的問題進行記錄,確保件件落到實處。建立信訪案件領導包案制度,把信訪工作納入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獎罰。建立回訪制度,接訪人員堅持按時回訪信訪人,出現問題或發現苗頭性的問題就地解決,杜絕重復信訪現象的發生。
總之,解決信“訪”不信“法”問題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其中一些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僅靠法院自身是難以應對的。應當向地方黨委、政府負責同志如實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與配合。 只要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齊心協力、齊抓共管,就一定能把信訪局勢由信“訪”扭轉到信“法”的軌道上來,推動信訪工作的健康發展和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