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在公共場所偷車 均以低價賣給熟人
作者:王娟 發布時間:2010-07-15 瀏覽次數:641
日前,金湖法院審結一起被告人鄭某實施盜竊的案件,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2010年3-5月間,鄭某借公共場所人流量大、車輛管理疏忽之際,分別盜得金湖縣人民醫院停車場、金湖縣中醫院停車場、時代超市門口的電動自行車七輛,所盜的電動車價格平均約在千元以上,總價值6760元。得手后,鄭某遂將七輛電動車以兩三百元的低廉價格轉手給自己的親戚、同村的鄰居和好友。
據知,被告人鄭某曾因犯盜竊罪,于1983年8月被金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盜竊罪,于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于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后,涉案贓物被追回,挽回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