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湖法院審結一起被告人鄭某實施盜竊的案件,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20103-5月間,鄭某借公共場所人流量大、車輛管理疏忽之際,分別盜得金湖縣人民醫院停車場、金湖縣中醫院停車場、時代超市門口的電動自行車七輛,所盜的電動車價格平均約在千元以上,總價值6760元。得手后,鄭某遂將七輛電動車以兩三百元的低廉價格轉手給自己的親戚、同村的鄰居和好友。

 

據知,被告人鄭某曾因犯盜竊罪,于19838月被金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盜竊罪,于200568被金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于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后,涉案贓物被追回,挽回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