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情人私會被丈夫發現,后夫妻向妻子情人索取錢財,后夫妻雙方被公訴機關指控犯敲詐勒索罪。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楊某于200910822許,發現其妻陳某與被害人付某有不正當兩性關系。同日23時許,被告人楊某攜帶一把菜刀與被告人陳某至付某家,向付某索取現金人民幣6000元,鴨絨10包,并讓付某打了人民幣24000元的欠條。次日上午10時許,付某將24000元人民幣匯至被告人楊某指定的銀行卡上。同年1017日夜,當付寶平向楊某要欠條時,被告人楊某又向付寶平索取鴨絨2包,并逼其打了30000元人民幣的欠條。事后,被告人陳某多次向付某索要此款,未果。

 

審理中被害人付某表示被告人已退贓,對被告人予以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陳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人楊某、陳某共同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提出犯意并積極實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陳某實施的部分勒索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也有過錯,被告人楊某認罪態度較好,已退贓,請求從輕處罰,此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遂作出被告人楊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