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一家三口租住在某軸承公司宿舍內已近兩年,近日,其在宿舍公用的廁所方便時,突遇墻體倒塌。其躲閃不及,在逃跑中摔傷,右手也被倒塌的墻體砸傷。面對飛來橫禍,先生認為宿舍樓存在安全隱患,出租方未保證公用衛生設施的安全義務,一紙訴狀將出租方軸承公司和房屋所有權人某機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兩公司對其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錫濱湖法院近日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軸承公司賠償先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1萬余元。

 

如廁遭襲飛橫禍

 

先生的妻子是該軸承公司的員工,一家三口自2008年起一直租住在公司宿舍內。宿舍樓條件較簡陋,每間宿舍的建筑面積約20平米,每個樓層只有1個公用洗刷間和1個公用廁所。200996日晨先生象往日一樣至公廁方便,剛蹲下不久,隱約聽到墻體移動欲倒塌的聲音。他迅速逃開避險,慌忙之中腳下一滑,摔倒在地。隨后,倒塌墻體掉下的磚塊砸落在先生的手上,頓時鮮血直流。在洗刷間洗衣服的劉阿姨聞聲趕來,先生被迅速送往手外科醫院治療。傷勢幸無大礙,花費醫療費1.25萬余元。

 

互相推諉責難辨

 

先生介紹,機械公司是該宿舍房屋所有權人,軸承公司承租后再轉租給員工,以解決員工住宿問題。其每月向軸承公司繳納租金250元,并出具了租金收據。先生認為,兩公司提供的衛生設置不安全,墻體倒塌導致其受傷,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庭上,圍繞責任分擔這一爭議焦點,兩公司各執一詞。軸承公司辯稱:墻體倒塌可能是張先生手扶墻體等原因造成的;軸承公司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產權,也沒有管理權,所以公司無權過問該房屋的一切情況。先生的房租確實是交給公司的,但公司全額轉交給了機械公司,并無任何獲利,要求駁回先生的訴訟請求。機械公司則辯稱:公司將房屋出租給軸承公司,主要是為了解決軸承公司員工的住宿問題。如果沒有外力作用,墻體是不會無故倒塌的。機械公司沒有將房屋出租給先生,其公司和張先生之間并無租賃關系,故公司不同意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斷是非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械公司將房屋租賃給軸承公司,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軸承公司在經得機械公司同意后,將上述房屋中的1間宿舍轉租給先生,該轉租行為有效。依據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及公用衛生設置符合約定的用途。公廁隔墻倒塌砸傷先生,是軸承公司未履行保證租賃物及公用衛生設置安全的義務所致,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合同履行中引發糾紛,應當依照合同相對性的原理確定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軸承公司將宿舍合法轉租給先生,軸承公司與機械公司之間的宿舍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軸承公司與張先生之間的租賃關系依法成立,而機械公司與張先生之間不存在租賃關系,故先生要求機械公司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無法律依據。軸承公司、機械公司提出隔墻倒塌可能是張先生手扶墻體等外力因素造成的抗辯意見,因未向法院提供相應的依據,法院未予采信。至于軸承公司與機械公司之間的糾紛,則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該案不予理涉,可另案解決。綜上,判決軸承公司賠償先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1.3萬余元。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明確規定了出租人基本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出租人對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普通租賃合同糾紛中,該義務的承擔主體是很明確的。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該房屋經過了二次轉租,故保持租賃物符合用途的義務是由第一手出租人承擔,還是由轉租人承擔,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該案的判決思路是嚴格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作出的,即合同關系只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先生與軸承公司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而先生與機械公司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故機械公司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于軸承公司是否向機械公司追償,法院認為在該案中不予理涉,但是軸承公司有權另案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