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世紀塵封舊案再次引發糾紛,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演變成為一場“親子鑒定”之爭,棘手案件遇巧“心”法官妥善化解,親子鑒定在法律事實面前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一個身患腦癱引起肢體一級傷殘兒的苦難命運……近日,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案件。

 

黃某(女,農村主婦)

 

江某(男,系黃某之夫,懷疑黃某在其入伍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交往,黃某所生之子是否是其親子的血疑謎團一直未解)

 

小海(男,系黃某與江某婚姻期間所生之子,出生時因8個月早產窒息,大腦缺氧腦神經受傷,被鑒定為腦癱引起肢體一級殘疾)

 

案情:

 

1988年江某第一次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和好;

 

1989年江某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隨妻生活,由其負責撫養,補交1989年的撫養費360元,從1990年起由原告每月負擔撫養費30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止。         

 

2009年,江某未按期給付撫養費,后經其戰友做工作及時補上。

 

2010年,黃某向海安法院起訴要求江某增加撫養費。

 

撫養糾紛,“親子鑒定”成案件焦點之爭

 

20年前的塵封舊案再次引發糾紛,也再一次將江某、黃某及他們長大成年的小海聚在法庭。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物價的飛漲,原本每月的30元撫養費已遠遠不能滿足小海治病和生活的需求,一直撫養小孩的黃某作為法定代理人于20102月一紙訴狀遞交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海安法院墩頭法庭承辦法官詳細了解案情后及時調閱20年前的訴訟卷宗,掌握了事情的來龍去脈;但是,當江某到庭后案件疑難度遠遠超出了承辦法官的預料,于是糾紛陷入困境。

 

隨著案件進程的步步推進,江某這一次突破了以往的心理防線,向法庭明確亮出底牌——“兒子小海不是我的親生子,要我給付撫養費那是不可能的”,并且當場向法庭提交親子鑒定申請書。異常而快速的舉動令所有在場人頓時驚詫,不過承辦法官和書記員立刻保持冷靜,意識到案件的復雜性和操作的疑難性,決定必須要采取有力舉措。

 

親子鑒定本身并不復雜,抽點血進行醫學比對就可以了,可是問題關鍵出在小海和其法定代理人黃某始終堅持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按照規定,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法院不好強制實施,可是不走親子鑒定程序又如何要求被告繼續給付或增加撫養費,這成為擺在承辦法官面前的一個難題,基于雙方焦點之爭,案件又一次陷入僵局。

 

理性考量,血疑調解工作“水到渠成”

 

在庭審調查、辯論中,雙方當事人逐漸走向兩個極端,分歧越來越大,焦點也越來越明晰:江某仍堅持要做親子鑒定,并承諾如為親子小孩由自己撫養,如不是自己親子絕對不再撫養;而作為法定代理人的黃某則始終不同意做親子鑒定,認為被告提出親子鑒定是為了逃避撫養義務。而且黃某提出,多年來被告一直給付小海撫養費,盡撫養責任,在感情和心理上不能接受親子鑒定的要求。承辦法官耐心傾聽,仔細尋找案件的突破口,不放過任何一絲可能存在或發生的調解可能。

 

經過庭審、調解,承辦法官多次往返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做思想工作,在安撫好當事人情緒的基礎上跟他們明晰法律法理、生活情理、做人道理,并說明黃某一個農村主婦帶一個腦癱兒生活非常不易,責任已盡,值得同情,其之前所犯的過錯不能轉稼到子女身上;同時,江某的心情也能夠理解,之前20年來一直按生效判決書給付撫養費的客觀情況確實存在,也未提出上訴、申訴,希望雙方站在對方的立場上仔細考慮,畢竟問題發生了就要解決問題,而不是將問題推向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

 

也許承辦法官的關心、耐心和誠心感染了雙方當事人,幾次坐下來靜心調解協商后雙方情緒漸趨穩定,雙方意見也隨著承辦法官的調解思路逐漸走向一致——“悲劇已經發生,不能讓悲劇再次發生在孩子身上”。經過細致、理性考量,承辦法官綜合考慮被告江某一直以來給付撫養費的事實,于情于理應推定為婚生子,并繼續給付撫養費。同時,為了保證糾紛的妥善解決和后續事態的良性發展,承辦法官最終力促雙方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本院1989年民事判決書的第二項不再執行;被告江某一次性給付小孩自20101月起壽終止的生活費、護理費、醫療費等各項撫養費用50000元,與2010630日前履行。

 

至此,一場跨越世紀的民事糾紛在海安法院墩頭法庭傾心化解下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當事人雙方的塵封恩怨也得到妥善解決。看著一個帶著嚴重腦癱兒苦難生活的為人母親與一個面露憔悴的為人父親在調解協議上簽下名字,承辦法官心中不禁露出絲絲欣慰,畢竟,這個血疑案件曾經讓這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痛苦不堪過、飽受煎熬過,而這一切也即將迎來新的明天。

 

案件點評: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是:小海與被告江某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被告提出的親子鑒定結果是否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在案件審理時出現了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親子鑒定結果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本案案由是撫養費糾紛,涉及較強的人身性,并不是任何兩個法律主體間就會發生撫養關系,而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因此,存在必要的血緣關系是承擔撫養子女義務的法律依據。同時,這種血緣關系不能依靠推定,必須是事實存在的血緣關系。雖然說針對親子鑒定,要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心理發展和正常生活;但是本案并不適用,本案當中的小海在案件審理時已經成年,并且其是嚴重腦癱兒,做親子鑒定并不會對其心理發展造成危害,也不會影響他的正常生活,所以可通過親子鑒定予以定案。再從另一個法律角度講,雖然在民事訴訟中,對于親子鑒定,法院的強制手段是有限的,一方當事人拒絕進行親子鑒定,法院不能強制執行。本案中,原告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被告提出親子鑒定證實必要的身份關系以便承擔法定的義務,而原告堅持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意味著鑒定根本無法進行。但是,法院并非就沒有辦法了,親子鑒定作為民事訴訟法當中的一種鑒定結論,屬于證據的一種,可以通過證據舉證規則進行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也就是說,原告拒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應承擔證據不足對其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綜合以上所述,本案理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的親子鑒定結果可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依據,應貫徹親子鑒定自愿、慎重的原則,不能強制進行,只能通過證據加以推定。小海是在江某與黃某婚姻期間所生,并且存在夫妻離婚后江某長期按時給付撫養費的客觀事實,另外江某并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黃某與他人不正當交往關系,在法院生效判決后也未上訴、申訴,使親子關系存在的蓋然性占優勢。基于親子鑒定的輔助性證據性質,充分考慮本案特殊案情,從有利于實現子女最佳利益角度出發,可以在尊重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不進行親子鑒定,調解促成達成協議與快速履行是本案最佳的解決方式,故作出前述調解協議。

 

筆者認為,親子鑒定對確認血緣關系、明確撫養義務固然重要,但是親子鑒定是一種人身權,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是否進行親子鑒定系公民對其人身權利的處分行為,如強制鑒定則構成對公民人身權的侵害。其次,親子鑒定除涉及上述法律問題外,還涉及家庭和社會穩定,一旦處理不好很有可能引起更大的負面效應,對此,再看司法實踐中有關親子鑒定“從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 的原則、 “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人民法院應在對親子鑒定結論、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正確確認親子關系”的具體規定就不難理解了。同時,根據本案性質,也可以借鑒美、法等國“親子共同生活的事實或事件經過,親子關系不問有無血緣聯系均應而確定,無親子鑒定之必要”之判例,也可以認定被告與小海之間親子關系成立。另外,本案小海治病與生活急需用錢,通過一次性給付方式與當場及時履行無疑兼顧考慮了雙方共同利益,符合解決案件糾紛邏輯推理,合情、合法、合理,遂法院依法促成當事人調解達成上述協議可為本案社會矛盾化解之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