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負事故責任,也要依法賠償
作者:刁永祥 發布時間:2010-07-15 瀏覽次數:856
吳某在路邊臨時停車,顧某駕車經過時,為了避讓駛入對方車道,與薛某駕駛的車輛迎面相撞,造成顧某死亡。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認定吳某停車未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對事故發生不負責任。但顧某親屬認為,顧某發生事故原因是為了避讓吳某的停車,事故發生與吳某停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起訴要求吳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漣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雖然未違反交通管理規定,不負事故責任,但其停車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屬于法律規定的無責賠償情形,故依法判決吳某投保的保險公司按無責任賠償限額賠償相應損失。
事故發生:顧某當場死亡
交警處理:吳某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現場進行了勘驗,并調查了現場相關目擊證人,最終認定:顧某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輛,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逆向行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薛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機動車輛,未采取有效措施,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對吳某在路邊停放貨車的行為,交警部門雖經調查,但最終認為吳某雖然在道路旁停車,但因此路段非禁停路段,吳某停車行為并不違反相關規定,交警部門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未認定吳某責任。
顧某家人:要求吳某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后,因損失沒有得到賠償,顧某家人訴至漣水縣人民法院,要求薛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吳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中對吳某及其保險公司的起訴理由主要是,吳某違章占道停車,形成危險,致顧某緊急避險不當發生事故,吳某作為引起險情發生的人,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因吳某所駕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故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吳某辯稱,交警部門沒有認定吳某的責任,故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和吳某臨時在路邊停車沒有因果關系,而且事故責任也沒有認定吳某的責任,故原告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駁回對保險公司的起訴。
法院審理:因果關系成立,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漣水法院經審理認為,對薛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事故中應當承擔的責任,雙方沒有爭議,可依法確認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于事故的發生和吳某臨時在路邊停車是否有因果關系。根據交警部門的調查,可以認定吳某當時停放的車輛占用了部分路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表明顧某是在超越停靠在路邊吳某的車輛時,與相對方向的薛某車輛相撞。根據實際路面寬度,減去出事車輛的車寬和一般人的駕駛習慣,導致顧某超越時一般會借道左側的道路,故應認定吳某的停車行為,對顧某的正常行駛構成一定的妨礙,才在避讓時占用左側車道,發生本次事故。因此,吳某的停放與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關于吳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吳某停車的地段,不是限停路段,停放位置也符合相關規定,未占用較多路面。事故發生時是白天,視線良好,道路平坦,顧某應當觀測到吳某的停車情況,可以提前減速,觀察左側道路情況,適當避讓,無需過多占有左側路面。導致兩車相撞的根本原因,是顧某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輛和疏于觀察,發現情況后采取措施不當,才導致事故發生。因此,吳某停車行為雖然占用了部分路面,但其不違反相關交通管理規定,交警部門也因此未認定吳某對事故負有責任,故吳某在該起事故中沒有過錯。
對于保險公司的責任。根據交強險條款的規則,交強險承擔一定的社會救濟功能,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公司仍應承擔無責任死亡賠償金限額。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和被告吳某臨時在路邊停車有因果關系,因吳某對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故吳某的保險人依法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原告承擔無責任死亡賠償金的賠付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由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無責任死亡賠償金1100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評說:無責任也應依法賠償
所謂過錯,既是一種心理狀態,又是一種行為活動。行為人進行某種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必然通過其具體行為體現出來。判斷一個人有無故意或者過失,總是和一定的行為聯系在一起的,并以其行為為前提和條件。判斷行為活動是否有過錯往往以違反一定的注意義務為標準。本案中,吳某主觀上并無過錯,客觀上也無違犯交通法規的行為,因此,可以說吳某對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無過錯亦即無責任,因此,吳某無需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為了體現對受害人的保護原則,而由相關法律規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受害人予以適當賠償。其賠償的依據與標準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 “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將賠償標準規定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但是,無責任賠償不是無條件賠償,其構成賠償責任的要件是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要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作為本案來講,關鍵是吳某的停車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雖然在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中,因吳某的停車行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未認定吳某承擔事故責任。但應當看到,吳某的停車客觀上占用了部分路面,而且顧某也正是為了避讓吳某的車輛才越道行駛,與薛某相撞,這里雖然有顧某疏于觀察、措施不當等因素,但其避讓的目標顯然是吳某的車輛,也正因為這一避讓,才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事故的發生與吳某的停車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成立的。正因為具有這樣的因果關系,才構成了無責任賠償的要件。但這里承擔無責任賠償的主體并不是吳某,而是吳某投保的保險公司,故法院依法判決吳某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無責任的死亡賠償限額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