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禮金拒認可 證言印證見分曉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7-15 瀏覽次數:649
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并舉行訂親儀式,女方向男方索取禮金和禮品,后因矛盾雙方分手,男方向女方索取禮金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全額返還禮金及禮品。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未婚男小盧與未嫁女小趙于2009年4月份經小趙姨父介紹相訓,并于同月月底舉行了訂親儀式。小盧給付了小趙禮金及價值9202.2元的黃金首飾兩枚,后雙方因矛盾,未能辦理結婚登記,小盧向小趙主張返還禮金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雙方對禮金數額爭議較大,原告陳述給付了被告現金結16000元以及一張10000元支票,后被告沒有接受支票,要求原告給付現金。后在吃晚飯之前,原告的父親把10000元現金給付了被告母親。被告陳述:收到了16000元現金不錯,但10000元支票通過小趙的姨父還給了原告父親,之后也沒有收到原告現金。庭審中證人被告姨父以及證人左某在證人證言與原告陳述相穩合。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依農村風俗訂親,原告給付了被告彩禮后,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彩禮時,被告依法應當返還。對于本案原告給付的禮金的數額問題,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陳述,以及證人證言,本院認定原告給付的禮金26000元,對于被告返還彩禮的數額,本院酌定為20000元。遂作出被告小趙返還原告小盧人民幣20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