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網上注冊公司,騙取貨物預付款。二十六萬余的預付款被黃某、蔡某兩人占為己有。黃某、蔡某兩人呆在出租屋內輕輕松松做“法人”。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合同詐騙案、詐騙案,被告人黃某、蔡某均犯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分別被判刑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四千元、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萬一千元。

 

蔡某經朋友介紹認識黃某,相識不久后蔡某的茶葉生意逐漸慘淡,遂打算改行跟著黃某“混”。經過一段時間的深入交往,黃某教會蔡某其經營之道。200810月間,黃某使用偽造的陳某身份證注冊了以陳某為法人代表的化工產品公司,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的供應化工產品的信息,以低于同一產品市場價作為誘餌,騙取欲購買單位與其訂立購銷合同,并將該單位的預付貨款據為己有。自200812月至200911月間,黃某通過上述手法,先后10次騙取貨款計133846.67元。200812月至20095月間,黃某、蔡某單獨或合伙先后4次通過電話與欲購貨單位達成口頭購銷協議,騙取預付款計29100元。其中,黃某單獨實施詐騙3次,騙取17100元,兩人合伙實施詐騙1次,騙取12000元。此外,自200812月至200911月間,黃某還與蔡某合謀使用上述手段詐騙,實施詐騙9次,騙取共計13155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單獨或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的單位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蔡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的單位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黃某、蔡某結伙以虛構事實的手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詐騙罪。黃某、蔡某犯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均應當數罪并罰;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鑒于兩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本案有兩個共性:一、易操作性。案件中被告人只要向外界購買一個注冊公司的信息,網絡上搜索相似產品的相關信息,簡單黏貼一下即可充實自己的注冊公司信息,備臺筆記本、上網卡、手機卡、銀行卡,無本經營就開始了。二、易模仿性。案件中的蔡某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跟黃某學會了經營之道。隨著網絡的越來越發達,生活節奏的越來越快,更多的市民傾向于選擇網絡作為購物方式。為此,提醒廣大市民在信息時代爆發的今天,我們應在交易時提高警惕性,注意防范虛假信息,并且要注意收集網購的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