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煤炭市值三百元 抗拒抓捕變搶劫獲刑三年半
作者:秦鵬 李冠穎 發布時間:2010-07-15 瀏覽次數:703
實施盜竊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此威脅抗拒抓捕的,不法行為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盜竊轉化為搶劫的案件,被告人曹某和付某為此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經審理查明,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付某結伙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曹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