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盜竊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此威脅抗拒抓捕的,不法行為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盜竊轉化為搶劫的案件,被告人曹某和付某為此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04252許,被告人曹某、付某與文某(另案處理)結伙,經預謀盜竊后駕船攜帶鐵锨作案工具至銅山縣京杭運河藺家壩段,秘密竊取停放在該段運河上的長江(寧)某貨船上的煤炭計800斤(價值人民幣300元),在盜竊過程中被該船的工作人員發現,為抗拒抓捕,被告人曹某持鐵锨對抓捕人員董某實施毆打,將其腿部打傷,被告人付某持鐵锨以暴力威脅抓捕人員。后二人被群眾扭送至當地派出所。歸案后,被告人曹某揭發了段某(另案處理)盜竊煤炭的事實,經查證屬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付某結伙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曹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