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暑期,租賃市場都會因新畢業大學生火爆一場。大學生收入相對穩定加上素質普通較高,常常成為房東的理想房客。然而由于涉世未深,一些單純的大學生在租房時免不了被“黑房東”宰一把。崇安法院就受理了一批類似案件。

 

小林去年6月底在市中心租了個單間,住了半年后,公司通知她到南京總公司培訓兩個月。小林想房子都租了,錢也付了,空兩個月怪可惜的,于是將房子借給來無錫打工的中學同學小董住。小董平時住在公司的集體宿舍里,條件比較艱苦,當即和男朋友一起搬進了小林租的房子。這事讓上門收租的房東發現了,并以此為由扣了小林半個月的押金。小林覺得委屈,房子既然租給我了,我住和我朋友住不是一樣的嗎,反正是還是由我交租,我又沒有把房子租給別人做二房東。

 

崇安法院法官指出,房屋一經出租就完全置于承租人使用、控制、掌握之中,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房東也是弱者,要面臨財產被損壞、房客不付租金的風險。房東要控制風險的最好辦法就是找一個誠信的房客,并基于此種信賴將房屋出租給他。因此法律禁止房客擅自轉租、出借、互換承租房屋。小林之所以遭受損失是因為她不理解法律規定的精神。

 

畢業于武漢科技學院的小張在一家電器公司工作。因為尚在試用期,工資不高,小張尋思著房子裝修舊不要緊,關鍵是租金便宜,于是通過中介在某年代悠久的老新村租了個一居室。簽合同時,房東笑著對小張說:“你們大學生素質高,要愛惜點房子,用壞了東西可要賠我的。”并堅持要求將此條寫進合同。小張想損壞東西照價賠償是天經地義的事,于是滿口答應了房東的要求。沒想到剛住進半個月,電視機就壞了。維修店老板說,電視機用了十幾年,屬超期服役,顯像管壞了。小張想電視壞了又不是我使用不當,而是自然老化導致的,應該由房東來修。可房東掏出合同,小張立刻啞口無言,只怪自己簽合同時太大意。原來合同上寫得明明白白,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如有損壞均由承租方承擔。

 

由于房齡較老,接下來的日子不是壞電燈就是壞馬桶,小張過得提心吊膽,租期一滿,趕緊搬之大吉。

 

法官指出,雖然合同法規定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小張在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承諾承擔責任,只能自認倒霉。

 

去年10月,小李在網上看到一則房屋出租信息,兩室一廳月租900元,租金便宜不說還能省中介費。第二天小李就興沖沖地約同學去看房,隨即交了押金和兩個月租金。可搬進去不到一個月,突然有一名中年男子叫開了門說要收房租。在該男子拿出身份證和房產證后,小李才發現與他簽合同的房東其實是房客,最氣人的是假房東把出租房里的電視和微波爐搬走了。中年男子稱他的房子租出去都是1500元,現在小李和她的同學在里面住了一個月應該付他1500元房租。小李不同意,中年男子便拉著她到法院里解決,經崇安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前調解,小李再支付男子900元,并于五日內搬離房屋。

 

法官提醒,租客租房一定要多留心眼,租房前一定要讓房東出示身份證和房產證,并留存復印件。另外,房東出租房子后也應該定期巡視出租物業,以防房子被人惡意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