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生活條件能夠改善,妻子出國打工,后因打工收入問題以及生活瑣事雙方發生爭議,妻子兩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袁某與丈夫唐某雙方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并于20008月工22日登記結婚,2001農歷618生一女孩?;槌醴蚱薷星檩^好,為家庭生活條件改善,妻子于20055月起妻子袁某便出國打工,婚生女孩亦就隨唐某生活至今。200812月袁某回國,因妻子出國打工夫妻間產生隔閡,夫妻因生活瑣事以及打工收入夫妻間產生矛盾,20081230訴至本院,要求與丈夫離婚,本院于200937作出不準離婚判決,判決后,夫妻關系沒有改善。袁某于2010222再次提起訴訟,堅決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婚姻,雖有一定的婚姻基礎,但婚后因妻子出國打工,夫妻關系感情淡化,加之生活瑣事夫妻關系惡化,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能改善,現原告堅決要求離婚,雙方也無實際和好的可能,故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依法應予準許。遂作出原告袁某與被告唐某婚姻離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