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爭的不是利 是公益
作者:馮代群 發布時間:2010-07-15 瀏覽次數:693
近日,睢寧法院審結了一起由被告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買賣合同案件——某孤兒院因此得到近4000余元的捐贈。
2009年底,原告石某在被告王某經營的移動公司某營業廳直供站購買了一部“飛利浦”手機,手機價款為1780元,“三包”有效期為一年。2010年3月,原告購買的手機出現故障,無法使用,找被告維修,被告將該手機送往南京修理。經過兩次修理后,該手機一直無法正常使用。原告在要求被告換機或退款未予同意的情況下,于今年4月到該縣工商局“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進行了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共識。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的規定,應當認定原、被告之間已經達成新的共識和約定。在被告按約向社會公益事業——即第三人某孤兒院履行了4080元的捐贈義務后,原、被告之間原來的關于手機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歸于消滅。因此,原告石某在被告按約履行了新的約定的義務后,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拒絕按照新的約定履行承諾,仍要求被告繼續履行返還手機款的訴訟主張,法院不應當再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了原告石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有提出上訴,現該案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