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價促銷還是欺詐消費者?
作者:王子平 發布時間:2010-07-15 瀏覽次數:671
走進商場,琳瑯滿目的商品邊上都貼有醒目的降價標牌,“七折”、“五折”……有的商家還將昂貴的原價和打折后的價格標示在一起,以顯示讓利空間的幅度來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在打折讓利活動已成為現代零售業的普遍促銷手段的同時,又有多少消費者考慮過這個高昂的原價是否真實?自己購買促銷產品享受到了多少實在優惠呢?
近日,滄浪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費者訴商家“以虛假優惠折價和虛假產品信息欺詐銷售商品”的案件。
小張稱其是貴州省貴陽人,在上海打工生活。2008年5月,小張和同在上海打工的老鄉小呂、小劉從上海來蘇州旅游。一行三人在蘇州某大型超市購物時,被賣場設置的某品牌電視銷售專柜的優惠大促銷活動吸引。“原價3499元,優惠價2999元”,500元的讓利銷售讓小張心動了。考慮到自己家里剛剛裝修,婚房正好需要購置家電,而且商品標牌上注明的產地“貴陽”又是自己的老家,小張就毫不猶豫的購買了兩臺原價3499元,現價2999元的“22寸液晶電視”兩臺。十天后,小張就提貨將兩臺電視機運回了貴陽的老家。
2009年9月,小張的親戚到小張的新房子做客,看到了兩臺氣派的液晶電視機后好好夸獎了一番,并詢問了購買價格標示自己也想買。但是在小張報出價格后,意想不到的尷尬事卻發生。得知小張是以2999元降價500元的折扣價購買后,這位親戚表示了懷疑,并且告訴小張,在2008年5月的時段,市場上的該品牌22寸液晶電視也一直是3000元左右的價格,超市所謂的降價500元的促銷活動有點貓膩。剛剛還以為買到便宜價格的小張頓時感覺上當受騙,馬上上網搜索了下,發現確如親戚所言,在去年同時段別的地方銷售的該品牌同款22寸液晶電視的價格的確就是3000元上下。細心的小張又馬上仔細核對了購買電視機時候的發票和外包裝,發現商家所講的產地“貴陽”也存在欺騙疑點,在電視機和外包裝和說明書上都明確標注了電視機生產廠家是青島的公司。
確認了這些情況后的小張感覺有點惱火,明明只賣3000元左右電視機,商家卻故意提高所謂的原價,再利用促銷降價的方式以原價出售給自己還故意瞞報產品產地,這是明顯的欺詐!事情發生后,小張多次聯系超市,希望超市方對此事做出解釋,但是超市方面卻完全不承認自己搞過降價促銷液晶電視的活動,并且表示22寸的該品牌液晶電視一直就是賣“2999元”的價格。
2010年4月,氣憤不過的小張將該超市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超市就其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賠禮道歉,退回購買兩臺電視機的貨款5998元,并賠償5998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2010年6月,滄浪區人民法院受理并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超市是否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進行了舉證和辯論。原告小張認為超市故意抬高商品價格后再以促銷的手段“降價”銷售以吸引消費者購買,并且將青島生產的商品標示為貴陽出產,明顯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同時在庭審中,小張還提供了一段陪同購買親戚用攝像機拍攝的視頻證據,視頻中記錄了小張等三人購買兩臺電視機的全過程。而被告超市方則對小張提供的視頻證據不予認可,并表示自己一直以2999元的價格對該品牌該款22寸液晶電視進行銷售的,也沒有舉辦過降價500元的促銷活動。至于電視機的產地,超市出具了一份商函,證明小張購買的兩臺電視機的產地確實為貴陽。
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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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二、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標示銷售商品的;(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第四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三、根據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否則就屬于價格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