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將裝修中的水電等項目發包出去,承包人喊來了電工施工。電工不慎受傷后,卻堅持要房主一人賠償。近日,濱湖法院審結了該案。

 

2009716,房主蔡某將自家新房中的水電、木工等項目包給了楊某,雙方約定了報酬。楊某隨后喊來了包括電工張某在內的施工人員進行施工。103上午,張某在房屋內進行排線作業時,從木梯上摔倒,造成右手腕部骨折,醫藥費就花掉了15000余元。張某認為,楊某只是介紹人,自己與蔡某間是雇傭關系,只要蔡某一人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與楊某間構成承攬關系,張某是受楊某雇傭進行施工,與蔡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且本案系家庭一般裝修,張某本身持有高壓作業、電工作業資質證書,故蔡某作為定作人在本案中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張某要求蔡某賠償的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本案中有兩種法律關系:蔡某與楊某構成承攬關系,楊某與張某形成雇傭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張某堅持蔡某一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