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受傷要房主賠 無雇傭關系未獲支持
作者:顏建江 龔甬鈺 發布時間:2010-07-15 瀏覽次數:721
房主將裝修中的水電等項目發包出去,承包人喊來了電工施工。電工不慎受傷后,卻堅持要房主一人賠償。近日,濱湖法院審結了該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與楊某間構成承攬關系,張某是受楊某雇傭進行施工,與蔡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且本案系家庭一般裝修,張某本身持有高壓作業、電工作業資質證書,故蔡某作為定作人在本案中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張某要求蔡某賠償的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本案中有兩種法律關系:蔡某與楊某構成承攬關系,楊某與張某形成雇傭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張某堅持蔡某一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