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過招丈夫幫忙 公民受傷理應賠償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0-07-15 瀏覽次數:682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依法判決原告方某的醫療費1992.26元、誤工費144元、護理費1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元、營養費20元,合計2372.26元,由被告陳某賠償1660.58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完畢。
陳某、韓某系夫妻關系,方某是他們的小兒媳婦,陳某、方某居住在同一宅,婆媳雙方之間素有矛盾。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不受侵犯。本案中,原、被告間雖為親戚,但相互間的矛盾較深。從本起糾紛的經過來看,原告與被告為生活瑣事發生口角,是導致糾紛的起因,雙方均有責任??诮侵?,雙方沒有克制自己,發生糾扭,致使糾紛升級。糾扭中,原告與被告雖均有傷害,但原告的傷情重于被告,有醫院的病歷為證。原告雖對本起糾紛負有一定責任,但被告陳某在糾扭中致傷原告,具有過錯責任,應依法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